各县(区)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
现将《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运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录入、发布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已入驻贺州市“多测合一”名录库的测绘机构。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评价及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贺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发布单位对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应用及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在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名录库填报的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单位性质、注册时间、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编号、测绘资质有效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详细地址、办公地址、单位简介等)。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的监管信息;
(二)“多测合一”成果审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的有关“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审核和服务评价信息;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信息;
(四)中介服务机构主动申报的信息;
(五)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六)其他相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信用信息,对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及时、动态管理。
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众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改,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并及时在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各组成部分分值计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为80分,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名录库后即可获取。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以良好信息分之和作为加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A等信用是信用度优秀等级(90≤信用分≤10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相关规定,严格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贡献突出,社会信誉优良,履约能力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优良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强。
(二)B等信用是信用度良好等级(80≤信用分<9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一”相关规定,严格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良好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较强。
(三)C等信用是信用度一般等级(70≤信用分<8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较规范,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一”相关规定,能够做到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信誉较好,履约能力较好,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较好。
(四)D等信用是信用度较差等级(60≤信用分<7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欠规范,社会信用度较低,履约意识和能力较差,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较差。
(五)E等信用是信用度不诚信等级,属最低等级(0≤信用分<6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混乱,有违法违规测绘行为,社会信用度低,履约意识和能力很差,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差。
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贺州市“多测合一”名录库期间,不良行为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更正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对异议信息不做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市自然资源局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按有关规定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将信用等级C等及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资质巡查及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日常执法检查工作,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十八条 将信用等级为B等(>80分)及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红名单”管理,列入“红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多测合一”项目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信用分高的依法依规给予优先;将信用等级为E等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从贺州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予以清退,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将该测绘服务机构纳入名录库。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多测合”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虚假信用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记载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征集单位或评价单位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贺州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贺州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分类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有效期 |
1 |
基本信息 |
资质单位登记的有关信息:机构名称、单位性质、注册时间、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编号、测绘资质有效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详细地址、办公地址、单位简介等时间、 |
入驻贺州市“多测合一”名录库即得80分 |
80 |
入驻期间 |
2 |
市场经营类不良行为信息 |
1.超越资质登记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每项每次扣20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
2.以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每项每次扣20分 |
||||
3.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多测合一”项目的 |
每项每次扣10分 |
||||
4.未按约定履行测绘合同,被项目建设单位投诉 |
每项每次扣10分 |
||||
5.由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 |
每项每次扣20分 |
||||
3 |
测绘成果类不良行为信息 |
1.伪造测绘成果、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
每项每次扣20分 |
||
2.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 |
每项每次扣10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
相关成果审核部门有关“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审核、服务评价不合格的 |
每项每次扣5分 |
||||
4.“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基础数据 |
每项每次扣10分 |
||||
5.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严格,存在失、泄密隐患的 |
每项每次扣5分 |
||||
6.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的 |
每项每次扣10分 |
||||
4 |
测绘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 |
1.入驻名录库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每项每次扣20分 |
||
2.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义务的 |
每项每次扣5分 |
||||
3.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每项每次扣5分 |
||||
4.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
每项每次扣5分 |
||||
5.未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 |
每项每次扣5分 |
||||
6.监督检查中发现测绘资质单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
每项每次扣10分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
7.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 |
每项每次扣20分 |
||||
8.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约谈并通报批评的 |
每项每次扣5分 |
||||
9.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因从业人员不符合“多测合一”资格要求,经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 |
每项每次扣20分 |
||||
5 |
良好行为信息 |
1.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测绘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的 |
获得国家级表彰加5分/次,省级表彰加4分/次,市级表彰加3分/次,县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2分/次 |
5 |
自奖项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 |
2.获得国家和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的 |
获得全国性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6分/项、5分/项、4分/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5分/项、4分/项、3分/项 |
6 | |||
3.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成果质量等级达到优级的 |
2分/次 |
4 | |||
4.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专利权、著作权的 |
2分/项 |
4 | |||
5.参与国家、省级和市级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的 |
2分/项 |
4 | |||
6.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 |
1分/次 |
2 |
信用等级评定:
等级 |
信用分 |
A |
90≤信用分≤100 |
B |
80≤信用分<90 |
C |
70≤信用分<80 |
D |
60≤信用分<70 |
E |
<60 |
评价规则:
1.信用信息主体的基础分为80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到60分以下为止,不计负分。
2.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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