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75号)和《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贺政规〔 20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运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4月27日);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
3.《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贺政规〔 2021〕1号)
(二)政策文件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 2020)75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征求了社会公众、市直相关部门、各县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并根据反馈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的编制,按照《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 2020)75号)和《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贺政规〔 202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讨论。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规定
1.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录入、发布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已入驻贺州市“多测合一”名录库的测绘机构。
2.明确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评价及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贺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关于评价内容
明确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三)关于信用信息的征集
1.明确信用信息征集渠道。
2.明确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改,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四)关于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录入
1.明确市自然资源局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并及时在局网站公布。
2.明确信用评价分值、计算方式以及信用等级划分。
3.明确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评价的有效时限。
4.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五)关于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
1.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市自然资源局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按有关规定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2.明确“红、黑”名单的标准,各信用等级的分级管理方式。
3.明确信用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