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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规〔2021〕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工程建筑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1-20 17:08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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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降低企业成本,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测绘事项“多次委托、重复测绘、过程繁长、资料重复”的问题,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中,把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项测绘业务,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特殊工程。

第四条“多测合一”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两项测绘业务类型:竣工前测绘、竣工测绘及不动产实测。

第五条“多测合一” 测绘项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主要职责为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收集汇总有关技术标准、 行业规范,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及信用管理、质量监督检查、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业务审核、成果共享互认等工作。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方便委托方选择。“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多测合一”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测绘资质;

(三)“多测合一”测绘从业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具有有效测绘作业证。

第九条“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实行自愿申请、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入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测绘服务机构盖章);

(二)测绘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

(四)测绘单位从业人员名册(测绘服务机构盖章),并附社保相关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不动产权籍调查需要);

(六)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

入选名录库的服务机构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已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测绘服务机构,其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入库信息变更。


第三章 “多测合一”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项目委托。委托方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自主选择并委托“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服务机构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作业限额、恶意低价承接测绘业务。鼓励委托方选取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委托方与“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支付方式等。

第十三条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可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按照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报委托方验收,委托方验收合格后,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我市将结合实际,逐步实施测绘成果由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生效制度。

第十五条成果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技术审核,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测绘服务机构需针对审核反馈的问题,及时组织测绘作业人员进行重测、修测、补测,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数据共享。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计费标准为指导,实行市场调节价。委托双方根据工作量、服务成本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责任区分。测绘服务机构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委托方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委托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信用管理文件,对参与“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分,强化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运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市辖各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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