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7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贺州市八步区连山至贺州公路(广西段)No5标段项目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延期使用手续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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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贺州市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连山至贺州公路(广西段)项目No5标段项目材料堆放临时用地延期的审查意见》《连山至贺州公路(广西段)项目No5标段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延长使用一年的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该临时用地延期一年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八步区贺街镇农场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共2.2089公顷(其中:旱地0.6543公顷、果园0.3352公顷、乔木林地1.1260公顷、农村道路0.0367公顷、设施农用地0.0567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材料堆场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需按各设施申请范围内的面积和用途实施建设,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二、延期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原批复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始至2025年1月10日止,该延期临时用地符合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水利、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四年的政策要求,现批复延期临时用地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始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临时用地不得超原用地规模及改变用途,期满不再继续使用的,按照通过评审的《连山至贺州公路(广西段)No5标段贺街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将土地复垦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三、该宗临时用地涉及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通知》(桂税发〔2022〕34号)文要求,临时用地批复之日起,你单位应在30日内主动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耕地占用税费。
附件:贺州市八步区连山至贺州公路(广西段)No5标段项目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延期使用坐标范围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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