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3日 |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规〔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3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目前贺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贺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于《豁免清单》中列举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于特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建设单位(或个人)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均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关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三、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本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同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清单内项目及建设行为,还应符合建筑结构、消防、交通、公共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市容市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第一批)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小区内部综合整治、背街小巷改造整治、庭院改善、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及市政管线、农贸市场、环卫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不含拆除重建)(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二)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小区业委会主导实施,在小区内部增设“文化展示长廊”、户外景观水池、运动场地、小型儿童游乐设施、小型雕塑、简易门岗、垃圾收集点、雨棚、公用停车位及车位充电设施(包括电动车停车棚、电动车充电棚、电动车露天充电场地),利用小区现有建筑物架空层、闲置用房等改造为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活动场地等。
(三)不影响规划实施、不涉及邻里纠纷、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在自有建设用地上设置(含临时设置)的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停车棚、简易门岗、雨棚、花架等设施,以及在符合道路交通、城管等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调整已经规划审批出入口宽度及位置的。
(四)在无权属纠纷,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为加强管理,提升居住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园区、厂区等安全而在土地权属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楼梯、围墙等。
(五)工业、仓储用地内为保障项目生产、运输、装卸货遮风避雨需求,在用地权属范围内设置未围合形成建筑空间的雨棚等设施;因消防、人防、电力、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增设的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用房。
(六)经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同意后在加油(气)站用地内增设的一体化洗车设施等。
(七)在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清水池、加压泵站等附属设施。
(八)经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通管办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和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内进行路面改造、交通设施的维护加固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增设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市容管理等公益性设施。
(九)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里建设非经营性并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球场、大门、门卫室、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微更新项目。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公共安全等前提下,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不落柱雨(遮阳)棚、防盗窗、防高空坠物、晾衣架等设施安装。
(二)室外烟道、空调室外机隔音以及其他美化设施改造。
(三)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维修、结构加固、夜景工程、内部装修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四)无权属争议建筑屋顶增加不超过女儿墙高度且高度小于2.2米、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市容市貌的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五)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户外配变电箱、环网柜、基站等供电通信设施。
(六)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闸系统。
(七)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八)堤岸的维护加固等工程。
三、其他
上述免于、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行为可免于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若违反道路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本豁免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解释。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及结合实际情况和执行质效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各县(区)局可参照执行。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