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停车位配建指标补充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3日
贺州市停车位配建指标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普通城镇住宅用地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1个/100㎡计容建筑面积比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9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按不少于1.0个/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144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1.5个/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20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的按不少于2.0个/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第二条 普通城镇住宅用地非机动车停车位按1.5个/户配建。
第三条 个人住宅、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停车位不作要求。
第四条 商务办公、酒店建筑机动车停车位仍按《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配建,其计算单位建筑面积为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不包括公共通道、楼梯间、电梯间、设备间、公共配套设施等公共区域)。
第五条 体育练习设施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建所需数量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六条 旅游度假区内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要求:普通城镇住宅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1个/100㎡计容建筑面积比例进行配建;非住宅类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要求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及《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进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根据项目实际使用需求进行配建,不作要求。
第七条 车位标准以小型车位作为1.0当量进行计算,如采用小型车位+微型车位的设计形式,微型车位尺寸不小于2.2米*4.4米、数量不超过总机动车车位数的15%,微型车位的换算系数为0.7。微型车位应相对集中合理布局。
第八条 配建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位设置要求。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鼓励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形式,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可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30%。改建、扩建的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鼓励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形式,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可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50%。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或者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位,其机械式停车位占比不作要求。
第九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印发后的贺州市中心城区新建项目可根据本规定建设配建停车位;本规定印发前的贺州市中心城区已批未建、已批在建项目可按本规定申请调整。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解释权归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贺州市管辖范围内的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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