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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停车位配建指标补充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

2025-11-13 17:00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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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发展变化、住宅产品的多样化,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配建指标的管理,按照“需求导向、保障基本、刚性管控和弹性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对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等政策要求,制定《贺州市停车位配建指标补充规定(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四)《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六)《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桂政办发〔2024〕61号);

(七)《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住宅类配建指标。计算单位由建筑面积调整为户,机动车车位按照不同户型建筑面积进行分类控制,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1.5个/户配建。

(二)对商务办公、酒店建筑停车位进行合理、精准控制,其停车位计算单位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调整为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即不包括公共通道、楼梯间、电梯间、设备间、公共配套设施等公共区域。

(三)明确停车位不作要求类型。其中个人住宅、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停车位、体育练习设施类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旅游度假区内非住宅类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作要求。

(四)微型车位可计入停车位指标。明确可采用小型车位+微型车位的设计形式,微型车位尺寸不小于2.2米*4.4米、数量不超过总机动车车位数的15%,微型车位的换算系数为0.7,但微型车位应相对集中合理布局。

(五)完善配建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位设置要求,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30%。改建、扩建的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50%。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或者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位,其机械式停车位占比不作要求。

四、适用范围及时间

(一)本规定适用于贺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

(二)本规定印发后的贺州市中心城区新建项目可根据规定建设配建停车位;本规定印发前的贺州市中心城区已批未建、已批在建项目可按本规定申请调整。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解释权归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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