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9日 |
标 题:贺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建筑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理误差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规划规规〔2017〕1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提高我 市规划管理标准化和法治化水平,我局编制了《贺州市建筑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理误差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贺州市建筑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理误差认定标准 (试行)
贺州市规划局
2017年12月29日
贺州市建筑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理
误差认定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提高我 市规划管理标准化和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法》,综合参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M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房产测量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等相关规范的新旧版本,对建筑项目竣工规划 条件核实中外框尺寸、高度、标高、定位、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的合理误差进行认定。
一、适用范围
位于现行《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 )》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建设用地上,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建筑项目 (不含配套道路、管线、绿地、挡土墙等市政设施,以下同)的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适用本标准。
建筑项目施工质量、消防、人防等其他专项验收工作仍按相 关行业标准执行。当本标准与贺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 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冲突时,以贺州市人 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为准。
二、合理误差的定义
本文中合理误差是指建筑项目在不改变已批复建筑方案设 计的基础上,由于放线误差、施工误差、方案图与施工图深度不 同而导致的设计误差、竣工测量误差等各种技术原因引起的合理 误差的总和,等于竣工实测规划条件与设计规划条件的差值。符 合本标准要求的视为合理误差,建筑项目按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处 理,否则均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处理。由于计算方法不同导致 的实际值与规划许可值的差异,不属于误差认定范围,另行研究 确定。
三、建筑外框尺寸合理误差控制
参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建筑外框 尺寸指扣除外墙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不 包括保温层)后,外围护结构之间的垂直距离,当外围护结构有 保温层时计算至保温层。
建筑项目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基础未超出自用土地红线 范围、底层外围护结构未超出建筑控制线,竣工实测建筑外框尺 寸不超过以下范围的为合理误差:
1.在30来(含)以下,误差<0.05米;
2.在30-60米(含)之间,误差<0.10米;
3.在60来以上,误差<0.15米;
4.私人住宅①建设,误差一律小于0.05来。当侵占相邻物 权所有人权益时,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
注:①私人住宅:指桂建村镇[2007] 11号文中占天占地、
长进深、窄开间的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在我市具体指用地独立、每块用地上仅1户或几户、建筑密度接近100%、未考虑 公共配套设施的房屋,主要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农民回建地、 回建地交易后用地,以及历史上形成的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零星独立用地上的居住建筑或居住商业综合性建筑。
四、建筑高度②和建筑层高③合理误差控制
建筑项目建筑高度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高度, 不属于高度控制敏感地区(指文物保护范围、文物建设控制地带、 机场航线控高区域、微波通信、电台、军事要塞等控高区域), 且满足消防规范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时,合理误差控制值如下:
1.建筑层高误差<±0.05米,负偏差时不得低于相关规范 规定的最小高度要求;
2.总高度<24米,误差<±0.3米;
3.24米< 总高度<60米(含)之间,误差< ±0.4米;
4.总高度>60米,误差<±0.5米;
注:②建筑高度: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4.3.1、第4.3.2条,以及《贺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有关计算规则执行。
③建筑层高: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2.0.14条计算规则执行。)
五、建筑物正负零标高和平面坐标合理误差控制
建筑项目在正负零规划验基验线或竣工实测时,建筑物正负 零绝对标高值相对于方案设计相同部位绝对标高值的误差<±0.10米;在建筑物外框尺寸不超出本标准合理误差的情况下, 如果建筑出现移位、扭转等情况,建筑外框控制点位移误差<0. 2 米。超过上述误差范围的,一律视为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六、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控制
本条所控制的建筑面积为计算容积率的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的建筑面积按照外框尺寸误差等进行控制。因功能需要确需进行 修改的,应按程序先修改设计,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取得规划许 可后方可施工。规划设计条件按修改后的规划许可确定。
建筑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建筑面积,且不存在增加阳台、房间、夹层、出挑挑檐、扩建或加层等与批复的建筑方案不符的行为时,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 《建筑面积允许误差表》控制,符合要求的视为建筑面积合理误 差。
建筑面积允许误差表
项目分类 |
规划许可建筑 面积 |
单栋建筑面积 允许误差比例 |
说明 |
建筑项目(私人住 宅和危房重建除外) |
1000平方米(含) 以内 |
单栋<2.0% |
如:规划许可面积990平方米,合理误差=990><2.0%=19.80 平方米 |
1000-5000 平方 米(含5000平方 米) |
单栋0.5% |
如:规划许可面积4650平方米,合理误 差=1000x2.0%+ ( 4650-1000 ) x 1.5%=74.75 平方米 | |
5000-10000 (含 10000平方米) 平方米 |
单栋^1.0% |
如:规划许可面积5180平方米,合理误 差=1000x2.0%+ ( 5000-1000 ) xl.5%+ (5180-5000 ) xl.0%=81.8 平方米 | |
10000平方米以上 |
单栋切.5% |
如:规划许可面积36800平方米,合理 误差=1000x2.0%+ ( 5000-1000 ) x 1.5%+(10000-5000 ) xl.0%+ 36800-10000)x0.5%=264 平方米 |
最高限额 |
/ |
单栋S300平方米;含多栋单体的项目总丨 面积误差比例幻%且^500平方米(其中 配套设施负偏离值,比例^2% ) | |
私人住宅(新 建、改 扩建) |
最高限额 |
^1%,且幻0平方米 |
基底面积<1平方米 |
危房重建 |
最高限额 |
<1平方米 |
基底面积<1平方米 |
注:④危房重建:指原有房屋由于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等功 能不满足规范要求,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为危房重建,在不更换 不动产登记证件的情况下,按原址、原规模、原样式、原层数进 行建设的项目。
《建筑面积允许误差表》使用说明:
1.单栋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分段累进计算,每段适用不同的允许误差比例,单栋合理误差最大值< 300平方米。
2.由两栋或两栋以上单体组成的多栋建设项目,当发现部分 栋号建筑面积超过许可时,剩余的栋号应当核减调整。项目总建 筑面积合理误差允许比例为<1%,且< 500平方米(其中配套设 施合理误差应控制负偏离值,误差不得大于应配建面积的2%, 正偏离值不做控制)。
3.建设项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 附件)划定的范围或分期范围为一个统计单元,不可再进行拆分 计算误差。
4.在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项目,属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超过许可面积部分应首先到市国土资源局补交土地出让金,其次再补交相关报建费用,最后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5.当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竣工测绘采用的计算标准不一致时,应换算为同一标准后再按上述规定核算。
七、其他规定
由于误差而导致建筑物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等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侵占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超出项目土地 使用证范围,损害本建筑或相邻建筑权益未获得利益相关人认 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一律视为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贺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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