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16日 |
标 题:贺州市规划局关于《(黄姚古镇保护条例)市级规划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规划规〔2018〕1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6日 |
局机关各科室、平桂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黄姚古镇的保护和管理,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黄姚 古镇保护条例〉市级规划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 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姚古镇保护条例》市级规划部门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暂行)
《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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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擅自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擅自拆除、故意损坏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 |
《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禁止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擅自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擅自拆除、故意损坏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 |
《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擅自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擅自拆除、故意损坏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造成轻微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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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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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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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2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 |
《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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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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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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