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市级规划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起草说明

2018-11-16 17:02     来源:贺州市规划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市规划局制定了《〈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市级规划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现就《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必要性

《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制定,对加强黄姚古镇保护区范围的建设管理,促进古镇发展,保护农村居住环境,维护规划管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黄姚古镇的开发建设,在利益驱动下很多违规建设不断增加,破坏历史建筑、损毁保护标志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古镇历史建筑物、构筑物、风貌的整体性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17年,我市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完成《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为了更好的杜绝破坏古镇景区现行的发生,解决具体执行难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便解决黄姚古镇内违法行为的查处。鉴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市级规划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依法行政。

二、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目的

通过对《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制定实施,解决在黄姚古镇规划管理中对擅自破坏古镇风貌的行为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在管理上搞“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对黄姚古镇保护区范围内河道、池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古镇整体风格的统一性,推进古镇保护区范围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三、《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对违反《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分,对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并对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政策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168号)

五、《自由裁量基准(暂行)》起草过程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加强古镇保护区范围内的管理和监督检查,2018年8月2日,参加贺州市召开的《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工作协调会,明确我局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范围,贺州市参照发达城市的做法,起草了《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初稿;2018年8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对《自由裁量基准(暂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2018年9月,我局将《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征求意见稿)印发各有关单位及我局各科室征求修改意见,结合相关单位的意见形成了《自由裁量基准(暂行)》(送审稿)。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