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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规〔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3-11-14 11:45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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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自用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

2.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质量)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禽畜(水产)无害化处理、生物质肥料生产、种禽场内孵化、奶牛场内挤奶、水产苗种繁育池、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蓄水池、抽水机房、备用发电机房、农产品存储、为生产服务的农资(饲料)农机具存放场所及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类(含菌类)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种植面积的5%。其中,种植面积不超过3000亩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3000亩的,最多不超过3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蚕)、水产养殖类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10%(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可放宽至15%)。多高层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外,其生产设施用地和必须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直接利用一般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粮食、蔬菜等符合一般耕地利用优先序的农作物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以及直接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进行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利用优先序的粮、棉、油、糖、菜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均按耕地管理,视为普通农业种植行为,纳入耕地种植用途管理,不需要用地审批,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设施农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以及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

(一)严格规范选址

1.选址要求。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

2.提出选址申请。由经营者向拟建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递交书面选址申请。申请中应当明确拟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种类,项目拟建设位置,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等相关情况。

3.组织现场踏勘。经营者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递交书面选址申请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乡(镇、街道)级相关部门、村组代表、经营者共同现场踏勘。确定的项目选址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公司)进行现场勘测定界,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的拐点坐标(纸质盖章并提供电子版)。

4.县级部门预审。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交的拐点坐标、经营者申请等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反馈初审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是否落实年度“进出平衡”、是否超规模占用,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变相进行非农建设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点审查:用地建设方案、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等,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产业发展、规模化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化畜禽养殖防疫条件和布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二)严格签订协议

1.拟定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选址后,经营者应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规划布局(示意)图并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项目建设方案包括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项目建设规划布局(示意)图主要包括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建设位置、面积等内容。

2.协商用地条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收到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布局图后,应当组织项目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建设方案、规划布局图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土地使用年限、设施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

3.公示征求意见。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项目建设方案(附规划布局图、土地使用条件)和用地协议在乡(镇、街道)、村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4.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有异议的,应根据征求的意见重新拟定建设方案并协商用地条件。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严格备案管理

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备案。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备案信息上图入库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为单位,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未按时和未按要求完成上图入库工作的,在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工作时原则上不予变更。

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林)场和经营者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后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上图入库和审核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严格规范建设和用途

经营者未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通知前不得动工建设。在收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后,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布局确定的位置、标准、规模实施各项设施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从事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驾校、商业养老设施、别墅、度假酒店和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非农业建设;不得在农业大棚内从事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农业观光等非农业经营行为。

(六)严格复垦管理

1.严格复垦标准。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后,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对各项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涉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表硬化混凝土自行拆除,并重新覆盖不低于40厘米厚度土壤。复垦复耕土地应当平整规范,无建筑垃圾、废弃物,并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协调,能满足土地耕作和农作物生长要求。

2.严格复垦时限。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在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设施拆除和复垦复耕工作;对连续2年未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书面通知经营者终止三方用地协议,对破坏耕作层的,经营者自收到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复垦复耕工作。

3.严格复垦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协议约定的合同到期(或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后3个月内组织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监管重点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门力量重点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开工建设前是否经过备案;是否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实施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要求组织复垦复耕;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行业要求等。

(二)强化动态巡查

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动态巡查重点巡查范围,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县域或管理范围为单位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三)建立举报制度

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经调查核实确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设施农业建设、实际建设情况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对各类新增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含5亩)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组织查处;涉及设施农业补助资金的,由县(区)发放农业补助资金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未按要求备案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疑似改变设施农业性质或疑似骗取设施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对在限期内拒不完善手续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设施农业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疑似改变设施农业性质或疑似骗取设施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属设施农业用地但实际建设位置与备案位置不一致且各类设施未超过备案标准的,由县(区)自然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完善备案手续;经调查核实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超过备案标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对超标准建设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部分,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土地复垦复耕责任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七、履行共同监管责任

加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备案办理流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贺自然资规〔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参考样式)

      2.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参考样式)

      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参考样式)

      4.X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X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函(参考样式)

      5.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要求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