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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贺自然资规〔2023〕1号)政策解读

2023-11-14 11:55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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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畜禽养殖设施、水产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占用到一般耕地的,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才能占用。根据新的政策要求,需对原来制定印发的《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贺自然资规〔2020〕5号)一些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从而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政策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32号);

(五)《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42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7月、9月,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反馈的意见材料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共同监管责任等7方面内容。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并分别列举了具体范围情形。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分别明确了作物种植类(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类的用地规模,同时也明确了看护房的标准。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一是依据桂农厅发〔2023〕42号有关规定,明确直接利用一般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粮食、蔬菜等符合一般耕地利用优先序的农作物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以及直接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进行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利用优先序的粮、棉、油、糖、菜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均按耕地管理,视为普通农业种植行为,纳入耕地种植用途管理,不需要用地审批,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二是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规定,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然资发〔2021〕166号印发前已按规定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设施农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三是依据自然资规〔2019〕4号、桂自然资规〔2020〕3号有关规定,明确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以及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分别对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签订协议、档案管理、上图入库、建设及用途、复垦管理等工作程序、步骤、要求进行明确。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分别明确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同时鼓励要求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六、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同时明确了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部门。

七、履行共同监管责任。明确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备案办理流程。同时明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贺自然资规〔2020〕5号同时废止。

五、注意事项

(一)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要特别注意,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严禁假借农业农村大棚为名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的用途或其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和其他经营;不得超过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标准,严禁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批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的设施性质,严禁未经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等违规用地行为。

(二)必须做好用地服务和备案信息上图入库。这不仅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要求,也是建立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监管机制的需要,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指导经营者按程序规范用地,并做到备案一宗,上报一宗,监管一宗,及时纠正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并完善备案的档案材料管理,做好设施农业台账等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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