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4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规〔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4日 |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做《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施行后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制定了《<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1.《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 |
矿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废石、废渣、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栏、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在矿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矿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一般 |
矿山有存在以下情形2项(含)以内的。1、装卸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2、废石、废渣、泥土未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未采取围栏、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3、施工便道未进行硬化并未做到无明显积尘;4、在矿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责令改正 |
严重 |
矿山有存在以下情形3项(含)以上的。1、装卸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2、废石、废渣、泥土未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未采取围栏、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3、施工便道未进行硬化并未做到无明显积尘;4、在矿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责令改正 |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 |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 |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有关规定。按现行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按照《消防法》相关要求向消防部门报审,获得批准后方可报建和投入使用。市场内部布局及装修应报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开办者违法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逾期不恢复土地用途的,违法使用土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交还土地 |
一般 |
逾期不恢复土地用途的,违法使用土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元的罚款 |
责令交还土地 | ||||
严重 |
逾期不恢复土地用途的,违法使用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五元以上三十元的罚款 |
责令交还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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