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要制定《<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贯彻落实《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我局制定了《<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何依据?
制定《<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是《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是《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三、贺州自然资源局对哪些违反《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贺州自然资源局对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矿山未实施分区作业,装卸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2.废石、废渣、泥土未堆放到专门存放地,未采取围栏、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3.施工便道未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4.未在矿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四、违反《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情节和后果如何划分?如何处罚?
违法情节和后果划分为一般、严重。
一般是指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严重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较大
处罚标准如下:
1.违法情节和后果一般,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贺州自然资源局对哪些违反《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给予处罚?
根据《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贺州自然资源局对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有关规定,未按现行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六、违反《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和后果如何划分?如何处罚?
违法情节和后果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
轻微是指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一般是指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严重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较大。
处罚标准如下:
1.违法情节和后果一般,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交还土地。
2.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交还土地。
3.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五元以上三十元的罚款,责令交还土地。
解读机关: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