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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3日
标  题: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规〔2020〕6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2020-12-23 09:00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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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外,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区)域使用的,必须通过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等项目实施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市级收储的已列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县(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二)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护目标的县(区),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出让交易;

(三)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第五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交易要求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区)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县(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三)交易后县(区)耕地保有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在必要时可出让市级收储的已列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在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市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  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县(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县(区)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二)属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因无法通过土地整治等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所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季度将本市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耕地质量等别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出让方拟以协议或挂牌等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所需的信息文件。

第十二条  收到材料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出让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后,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交易结果公示信息。以挂牌等方式出让的,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后,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公告信息。

第十四条  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并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买方按照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部分成交价款;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退还竞买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  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成交结果,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确认书签订之日起l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协议出让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应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指标类型及数量、价款缴纳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冻结交易指标。

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受让方提供的足额缴纳成交价款有效凭证后,按照指标交易情况将出让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划入受让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或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指标划转后,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数据须及时更新。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或出让交易。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出让后,增加受让方所在县(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所在县(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交易经费

第二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标收益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指标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

对补充耕地指标(包括需通过自治区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增减挂结余指标)交易所得收入,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指标地区的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生态修复、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相关工作,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开透明。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以公开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加交易活动。

出让方须对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责任,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暂停违约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其中对不按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任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出让方所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存在不真实或无法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出让方负责整改或重新划转等量等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结果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贺州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贺国土资〔201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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