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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12-23 09:00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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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交易方式以及指标交易所得收益用途。

二、政策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0〕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

5.《中共贺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贺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贺改革发〔2020〕1号);

三、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起草了《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于2020年8月发函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征询了社会公众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反馈意见对《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交易要求、交易程序、指标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有关定义、补充耕地指标来源、交易遵循原则、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二)交易要求。明确了申请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条件;规定了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同时提出可根据实际需要以上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

(三)交易程序。分别就协议出让、公开挂牌两种方式的交易程序进行明确,并对一些关键关节的交易提出了时间要求。

(四)指标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贺州市行政辖区范围的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且受让方提供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相关凭证后,再划转补充耕地指标。此外,也对交易双方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用途。即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按照贺政发〔2017〕7号“用地项目耕地占补指标分辖区保障”的规定,落地在各县(区)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责任由各县(区)负责,市级不再收储各县(区)耕地占补指标,耕地占补指标的所有权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支配。因此,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的具体分配使用办法,有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交易监督检查。明确了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监督检查的要求,以及明确指标交易双方履约要求。

(六)附则。明确了《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负责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五、关键词诠释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市级收储的已列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县(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指能够提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六、惠民利民举措

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所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同时明确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确保了项目所在行政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所需经费。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分配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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