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727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 标 题: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和 调整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 相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明确和调整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相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和调整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
相关政策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用地规范管理,现对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有关政策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2017年5月9日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贺国土资〔2017〕50号)之后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适用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有关规定。项目启动征地拆迁时间以2017年5月9日之后发布的征地拆迁预公告时间为准;无征地拆迁预公告的项目,以用地批复文件时间为准。
二、2017年5月9日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贺国土资〔2017〕50号)之后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已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超过三年未交付产业发展用地的,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费从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满三年之日起计算,至本意见印发之日止,补偿完毕后,今后不再执行。
三、原产业发展用地未交付的或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费未落实的,城区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可以引导被征地农民在现有的棚改房(商品房)、危旧房改住房房源中选择商业铺位或住房进行置换补偿安置。
四、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项目不再执行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政策。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在此之前的产业发展用地安置补偿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