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7年5月9日,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促进城区项目落地,我市出台了《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贺国土资〔2017〕50号),其中规定:“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上以领取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年内交付,超出3年的,按每户被征地面积1亩给予240元/月货币补偿,直至交付产业发展用地之月为止”。该政策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建设项目建设和征拆工作,但也产生了一些误解,且历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导致了相当部分产业发展用地未能及时交付。为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交付问题和超期交付补偿费问题,同时也对该政策作出解释与明确,规范指导各级政府落实产业发展用地,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关于明确和调整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相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该政策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贺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履行有关程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同时未违反中央和自治区宏观政策。
三、主要内容
《意见》对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补偿有关政策作出了调整和明确,主要有:
一是明确了停止执行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政策。今后对“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上以领取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年内交付,超出3年的,按每户被征地面积1亩给予240/月货币补偿,直至交付产业发展用地之月为止”的政策不再执行,对已产生的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补偿费计算至本《意见》印发之日截止,不再累计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补偿费。
二是明确了适用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政策的情形。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政策是在2017年5月9日《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贺国土资〔2017〕50号)印发后才实施的,因此只有在2017年5月9日之后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适用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有关规定。项目启动征地拆迁时间以2017年5月9日之后发布的征地拆迁预公告时间为准;无征地拆迁预公告的项目,以用地批复文件时间为准。其他时期的产业发展用地不适用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货币补偿政策。
三是明确了多渠道解决产业发展用地和历年未交付产业发展用地产生的超期交付补偿费的措施。原产业发展用地未交付的或历年未交付产业发展用地产生了超期补偿费的,可以选择留地安置、货币补偿安置,还可以在现有的棚改房(商品房)、危旧房改住房房源中选择商业铺位或住房进行置换补偿安置,让被征地农民能够尽快得到安置,今后不再累计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补偿费。
四、适用范围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
五、惠民利民举措
历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影响,相当部分产业发展用地未能及时交付给被征地农民。本次出台的《意见》针对未交付给被征地农民的产业发展用地和未发放的产业发展用地超期交付补偿费提出了多种渠道解决措施,以供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让被征地农民能够尽快得到安置。
六、政策解读单位
本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74-5685933、0774-5138625、0774-512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