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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州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 住宅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处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07-22 08:52     来源: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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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贺州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做好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敢于担当”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贺州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处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登录方式:1.网址,http://hz.gxdlr.gov.cn/

2.发送至邮箱hzgtzf@163.com

附件:《贺州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处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7月21日

贺州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处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我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个人住宅用地存量多,建设期横跨二、三十年,因各种原因违法建设问题较多,情形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浪费社会财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桂政办函〔2017〕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民生,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做好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敢于担当”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妥善解决城市建成区2016年2月2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取得合法房产证后又在2016年2月21日前已加高建成的,存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或房产证登记面积的存量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准确区分违法情形,分类进行处置,争取2020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存量个人住宅类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部门分工和职责

(一)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和闲置土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建成区存量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责任单位,负责建成区存量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的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联动机制,针对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二)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建成区存量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1.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按照本工作方案认定违法建设,提出处置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公示,给予已履行行政处罚的个人住宅规划验收通过,并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存量统计工作,市城监支队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对限期拆除的个人住宅违法建设,未按期自行履行的,根据市政府的责成文件要求实施强制拆除。

3.市财政局

负责对行政处罚的罚款、违法收入及时收缴国库,落实处理个人住宅违法案件所需的鉴定、评估、强制拆除经费。

4.市住建局

对涉及消防问题的个人住宅违法建设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适用范围

1.时间界定

2016年2月2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取得合法房产证又在2016年2月21日前已加高建成的。

2.范围界定

    贺州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详见贺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图)内的个人住宅。

本方案处置的个人住宅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并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条件。

四、下列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一)农民拆迁回建用地上的个人住宅另行研究处理。

(二)已经被立案,已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个人住宅。

(三)2016年2月21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存量违法个人住宅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今尚未建设的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和闲置土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2016年2月21日以后建设新增形成的违法的个人住宅,市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不同违法情形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同建设时期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建成个人住宅不同违法情形进行分类,按照本方案附件《不同违法情形认定的分类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二)进行处理。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实施阶段(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

对登记在册的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未登记存量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名单进行甄别统计。

(二)攻坚阶段(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核实执行情况,做到罚款到位、整改到位、拆除到位等。对甄别统计的个人住宅违法建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验收、深化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个人住宅(国有建设用地)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落实街道办事处专人配合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社区公示栏、当地报刊、电视媒体进行宣传,通知存量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期限内配合处理,并做好名单登记和进行甄别统计工作。

(二)实施网格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专人加强巡逻与市城监支队对辖区内新增的个人住宅违法建设建立快速查处机制。对新增的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目标考核。要强化督察,对建成区存量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中存在敷衍欺瞒、不及时配合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问责等办法进行惩戒。

(四)强化组织。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建成区存量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牵头单位,组织工作小组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针对处理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重大、特殊案件及不符合本方案“违法情形的”,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和闲置土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一事一议”解决。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符合上述情形的个人住宅应在本方案施行两年内处理完毕,逾期未处理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附件一:贺州市建成区范围图(征求公众意见稿).

      附件二:不同违法情形的分类及处罚标准(征求公众意见稿).docx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