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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管理 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1-17 11:02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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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对设施农用地管理作出了政策规定。2020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各地市要结合实际,特制定出台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细则,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起草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名义联合印发,明确和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二、政策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32号)。

三、起草过程

2020年7月和8月,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两次书面征求了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反馈的意见材料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八章,第一章为“总责”、第二章为“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第三章为“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第四章为“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第五章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第六章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第七章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第八章为“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该章明确了制定出台贺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该章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还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并列举了各类设施用地的内容,同时也明确了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

(三)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该章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的要求,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等,科学合理进行选址,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履职,做好选址引导工作。该章还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占用到耕地,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同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四)第四章,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该章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同时对多高层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也进行了明确,强调了多高层养殖的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需按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实施建设。该章还明确提倡鼓励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中予以统筹布局,并要预留一定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确保用地需求。

(五)第五章,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该章明确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占使用到林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审批相关手续。该章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还附具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核实结果通知书等参考文书,便于县(区)、乡镇以及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个人(单位)借鉴使用。

该章还明确了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各程序环节的办结时限,也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等,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措施政策,确保土地在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结束后能及时复垦。

(六)第六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该章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需提交资料,规范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七)第七章,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该章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要求,对各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八)第八章,附则。该章明确本实施管理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依职责负责解释,实施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注意事项

(一)必须坚持底线思维。《通知》规范了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尤其是允许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位置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涉及少量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允许使用不等于随便使用,要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以引导项目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为主,确实难以避让的,少量零星分散的,注重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的论证,不得超过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上限。

(二)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要特别注意,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严禁假借农业农村大棚为名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的用途或其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和其他经营;不得超过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标准,严禁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批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的设施性质,严禁未经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等违规用地行为。

(三)必须做好用地服务和备案信息上图入库。这不仅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要求,也是建立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监管机制的需要,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指导经营者按程序规范用地,并做到备案一宗,上报一宗,监管一宗,及时纠正设施农业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并完善备案的档案材料管理,做好设施农业台账等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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