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贺州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第 次局务会讨论通过了《贺州市本级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当前,我市正在深入推进“供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改革,以进一优化营商环境。要实现“供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的目标,尽快做好耕地耕地层土壤剥离工作至关重要。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程》(DB 45/T 1992-2019)有关规定,城市批次建设项目的土壤剥离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土壤剥离工作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由于每宗地从获得征地批复到供地发证会有一段时间,短者几个月,长则2到3年。这期间耕地层可能会造成破坏,到供地阶段已无土可剥。或者用地单位拿到土地证后再实施剥离,影响项目开工建设。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办法对组织实施土壤剥离的时机、组织实施剥离的单位、资金的拨付等内容都做了一定程度的改革。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八步区、平桂区辖区内已获得征地批复但未供地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33条,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资金管理、存储管护、利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一)责任主体。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市、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区财政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局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二)剥离范围。剥离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的耕地、耕地质量8等及以上水田和9等及以上旱地、水浇地。不剥离的耕地:25°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耕地、耕作层厚度不足15厘米的耕地、面积在0.5亩(含0.5亩)以下的(出于成本考虑)。
(三)剥离实施单位。由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四)剥离实施时间。在获得土地征收批复后组织实施剥离。
(五)剥离方案编制。由城区自然资源局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并由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并批复。
(六)工程验收。由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与。
(七)剥离费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其剥离资金按2万元/亩的标准计入供地成本。
(八)资金支出范围。土壤剥离资金专项用于土壤剥离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用于土壤剥离工程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费、储存场地费、土壤管护费、业主管理费等相关业务的其他费用支出。
(九)资金拨付程序。城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拨付土壤剥离利用资金。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将剥离资金拨付到城区自然资源局土壤剥离资金专户。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城区财政的,城区自然资源局直接向同级财政局申请拨付土壤剥离利用资金。剥离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城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拨付工程款。
(十)储存管护。耕作层土壤储存点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存储区的耕作层土壤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管护,确保数量不异常、质量不降低。
(十一)利用。耕作层土壤利用由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统一调配,优先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确定的土壤利用项目,其使用情况应做好相关台账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耕作层土壤剥离用地单位为企业的,交易所得收入归用地企业;用地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交易有偿所得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征缴,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优先用于土壤储存和管护支出。
(十二)适用期。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间可根据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修改。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收取剥离资金并供地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此前的规定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自行实施剥离,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不实施剥离的,由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剥离。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对于未列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其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此前的规定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