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2017-11-02 15:29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编制背景2015年1月1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5号),自2015年1月17日起,将勘查矿种不变、勘查范围不扩大及探矿权人不改变的探矿权延续(含上述探矿权延续保留,探矿权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改变探矿权人地址)登记审批工作下放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将相应的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一并下放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使得下放到我市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由原来直接委托广西地质学会组织我市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的方式,改为评审机构改由我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确定,根据上述情况,原实施细则需进行删减、增加章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关新的专家库。

二、制定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规范项目评审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党发〔2015〕38号)。

三、修改背景

(一)《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情况

1、2015年下半年我局印发的《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促进了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规范化。

2、存在的主要问题:评审专家确定程序还不够规范,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责任规定不够明确。

(二)政策变化

1、国土资源部取消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写资质要求。

2、国土资源部发文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修改情况

为规范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管理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5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对原《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六章二十七条中的一些章节进行了删除、修改、补充,现《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七章三十五条。

附:修改说明

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修改说明

原《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为六章二十七条,现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七章三十五条。

一、名称更改

“送审单位”更改为“申报方”。申报方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承担单位、或矿业权人。

二、删除章节

1、第二章第十条实施方案修改、复核

原(一)送审单位须在评审会后6天内,对评审后的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改稿提交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组织主审专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2天内出具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复核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完善。

原(二)评审组织单位根据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意见及实施方案审定稿,出具评审组织单位的评审意见书。送审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做好纸质文件和电子报盘到市办证大厅办理探矿权延续。

删除理由:该条款在实施中意义不大。不用规定,探矿权人自己会要求编写方抓紧修改,因为会影响探矿权延续

2、第四章评审费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  评审费。评审组织单位与送审单位签订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技术服务协议书,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评审技术服务费。收取评审技术服务费不得高于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劳务费由送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后,不得再向送审单位收取专家评审劳务费。

删除理由:国土资源部发文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该章须重新制定。

3、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送审单位若不按专家组意见对实施方案出现的严重技术缺陷或行政偏差进行纠正给予通过的并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承担单位责任,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专家组的责任。

删除理由:该条款在实施中意义不大。

三、增加章节

1、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六、七条

增加理由:原来广西地质学会为我局直接委托的评审机构,现经局研究,评审机构改由我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确定,所以增加本章节。

2、第五章评审费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增加理由: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须具体明确评审工作费用来源及使用方向,明确专家评审劳务费来源及发放范围,需对实施方案再评审有关费用如何解决作出规定。即: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评审所需评审工作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照实施方案实际评审数量及有关标准支付给评审机构。

评审工作费用包括用于外地评审专家来回交通、食宿发生的费用以及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评审机构对评审材料的审查、评审材料送达评审专家、会场组织、出具评审意见书、组织评审专家复核等。

评审机构不得向申报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是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评审劳务费由申报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评审未通过重新修改提交评审的实施方案,评审相关费用(包括评审工作费用、专家评审劳务费等)由申报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除评审专家外,其余参加评审会议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劳务费。

3、第六章评审责任与监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增加理由:进一步明确申报方、报告主编人员、评审专家及评审机构的责任。即:

第二十三条  申报方、报告主编人员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书及其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不得通过申报方将实施方案转送有关评审专家;在评审会召开前,不得将评审专家名单告知申报方;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评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专家及参加评审会议代表人员的意见进行收集、备案,并组织专家组或专家组长对申报方修改稿及修改说明情况进行逐条核实。

评审机构应对审定稿及评审意见书主要数据比对审核,审核无误后在评审意见书中主要数据部分加盖评审机构公章,然后把审定稿分发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申报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机构应当终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向评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组成员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与申报方直接联系,若需了解地质勘查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报告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负责核实了解并落实。

四、修改章节

1、原第一章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

评审机构、参加评审的各单位、各评审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评审涉密内容或评审情况泄露。

2、原第二章评审组织程序及原则第五条第三款作了修改。

原稿为

初审合格的项目,评审机构在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确定评审专家组。确定评审日期后提前3天发布评审通知,告知送审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不予组织评审且告知送审单位并退件,送审单位将申报材料重新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受理。

修改后

初审合格的评审材料,评审机构在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结构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专家组。确定评审日期后提前3天发布评审通知,告知申报方;初审不合格的,不予组织评审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方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并退件,申报方将申报材料重新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受理。该款变为第(四)款。

该章节由第二章改为第三章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即:(一)评审会会议地点设在贺州市市区范围内。

3、原第二章评审组织程序及原则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款。即:

评审机构收到评审材料后,从初审到完成组织评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不通过退回重编的,评审时限自重新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4、原第二章评审组织程序及原则第六条第三款作了修改。

原稿为

实施方案编制内容不齐全、不规范,且不合理、不可行的,不予通过评审。

修改后

实施方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1)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不同意通过评审的;

(2)不按规范编写,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

(3)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4)编制单位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均不能正确回答的;

(5)评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

5、原第三章第十二条评审依据删除二款、修改一款、增加一款。

(1)删除二款:删除第三款、第六款,即:

原(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第十五期);

原(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

删除理由:会议纪要作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作为评审依据;桂国土资办〔2014〕50号已失效,已有正式的管理办法取代,其主要精神已体现在本细则中,因此不作为评审依据

(2)修改一款:对原第七款进行修改,修改后作为第十二条第五款。

原稿为: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修改后:

《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储〔1992〕210号)、《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4-2016)等规范标准。

(3)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即: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6、原第三章第十四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三条。

原稿为:

第十四条  材料受理

原(一)送审单位提交实施方案材料须包括方案文本和图件两部分。

1、普查、详查提交实施方案5本(含附件),附图4份;

2、勘探实施方案文本6本(含附件),附图5份;

3、文本含委托书、承诺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等;

4、附图含区域地质图、矿区地形地质及工程分布图、矿区综合地质及工程布置图、勘探线设计剖面图、预期资源量估算图、钻孔柱状图和槽探、井探、坑探工程素描图等。

原(二)对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的实施方案,由评审机构评审管理人员进行来件登记,填写评审工作记录及责任表,在矿产资源评审管理系统录入探矿权基本情况,并按照第五条开展评审组织工作。

修改后:

第十三条材料受理

(一)申报方提交实施方案6套(含附件、附表、附图),电子版1份。

1、文本含委托书、承诺书、年度矿产资源勘查信息公示材料等;

2、附图含区域地质图、矿区地形地质及工程分布图、矿区综合地质及工程布置图、勘探线设计剖面图、预期资源量估算图、钻孔柱状图和槽探、井探、坑探工程素描图等。

(二)评审机构应在规定场所指定专人对申报方申报材料进行清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做好来件登记,填写评审工作记录及责任表,并按照第二章有关条款开展评审组织工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受,并当场告知申报方不予接受的理由。

涉密材料的处置按保密条例执行。

五、增加附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申报表

增加理由:申报方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评审机构才有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的依据。

第六章第二十条补充“有效期为五年”的内容。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