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及自治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根据我局关于修订完善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工作部署,我局对已施行五年的《贺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贺国土资〔2017〕2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贺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二、出台目的
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347号)等目标要求,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提高对我市矿产资源的长效管理。
三、制定依据
本《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
(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347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期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418号)
(七)《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4-2016)
(八)《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3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期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418号)。
四、主要内容
《管理实施细则》共分十章四十八个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由四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审报告、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权限”,共由四个条款组成。
主要是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共由一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
第四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共由十一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组织评审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评审专家确定应遵循的原则、评审通过不通过的情形及原则、申报方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诉原则。
第五章“申报方评审管理”,共由二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申报方在评审过程中应当达到的相关基本要求。
第六章“评审依据和材料管理”,共由五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评审依据和评审材料的管理。
第七章“评审费用”,共由三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评审费、专家劳务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以及管理规定。
第八章“评审责任与监督”,共由十一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申报方、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确申报方、储量报告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管理主管部门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督。
第九章“备案和档案信息化”,共由五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资源储量报告评审通过后的备案管理和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章“附则”,共由二个条款组成。主要是明确《管理实施细则》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
五、重新修订的具体内容
我局对《贺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贺国土资〔2017〕22号)重新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总则依据的文件进行更新。
(二)删除原“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地质普查报告、地质详查报告编写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地质勘查资质。”
(三)评审结论原设置的“原则通过评审”的情形予以删除。
(四)对专家组组成按部、自治区资源厅文件精神进行了调整。
(五)第六章评审依据和材料管理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地质普查报告、地质详查报告评审依据删除其中的:
“(七)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八)《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7号);
(十)《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
(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05号);”
增加新的:
“(七)《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4-2016)
(八)《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六)第二十五条 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评审依据:
删除:“(一)《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
增加:“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期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418号)。
3、《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4-2016)
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七)原第三十条
删除“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报告、地质普查报告、地质详查报告专家评审劳务费从项目经费中按预算支出;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专家评审劳务费由申报方承担。”
增加专家劳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市、县党组确定的标准发放给评审专家。”内容。
(八)新增加一章共五条,设为第九章,原第九章改为第十章。
(九)附件增加:
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
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
11.不予备案通知书
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13.评审备案的材料清单
(十)对一些的文字表达及附则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六、其他事项
《贺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五年。原贺州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2日印发的《贺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贺国土资〔2017〕22号)同时废止,我局以往规定与《贺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贺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七、解读机关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774-569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