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贺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财产登记专项行动 > 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登记

2024-06-18 19:01     来源: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登记

二、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受理条件:

1.申请的不动产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土地首次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②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有偿划拨的需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

③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④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批准文件;

⑤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税费缴纳凭证或免税凭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另行收取)。

2、抵押权首次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核验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需亲自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认可的委托书;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其与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因处分不动产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已完成的工程量证明及施工进度证明(施工监理单位出具)(在建工程抵押业务的提交);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提供),核原件;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提供),核原件;

6.若属于第二次或以上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知悉土地已存在抵押的声明,核原件;

7.房地产项目需提交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证明,核原件;

8.抵押人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的,须提交上级部门同意抵押证明文件,核原件。

六、受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贺州市太白西路161号(贺州市民服务中心1楼A区)受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七、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查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697070  

投诉电话:12345

九、收费标准:

1 登记费: 550元/件(含一本证书工本费);其中(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0元/件;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 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十、收费依据:

1.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3.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27);

5.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1);

6.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76号公告)。

十一、办理流程(1审):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