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主要职能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2024-04-16 16:54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机构名称: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403号

联系电话:0774-5696960

电子邮箱:hzgt5281438@163.com

办公时间: 8:00-12:00 15: 00-18:00(国家法定工作日)


主要领导:

    卢成军,男,瑶族,1967年12月生,籍贯广西富川,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广西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兼)。主持市自然资源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是自然资源局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局重要会议活动、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统筹局节假日值班工作。

(三)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文件和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收文和纪要文件。审核局机关公文并监控公文质量。承担局机关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利用等工作。组织办理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四)负责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工作会议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综合汇报材料和局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文稿;负责局党组(扩大)会议、局务会等会议纪要材料;审核局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材料。

(五)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区厅、市委市政府会议议定、文件部署、领导批示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六)负责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上级部门、市信访局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局机关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对涉及政策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自然资源矛盾纠纷;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访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和市信访局组织的信访联合督查工作,指导、督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承办属于市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要求,做好办理答复等工作。

(七)统筹协调新闻宣传和党委、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编发、报送党委、政务信息。

(八)统筹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统筹协调拟定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九)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协调网络安全、信息化建设与自然资源业务有关问题。协调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局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负责安全保密工作。拟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保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技术防护等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后勤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局绩效考评工作。

(十三)负责定点扶贫工作。

(十四)协调军民融合(双拥)工作。

(十五)统筹意识形态工作。

(十六)统筹协调各科室开展民族宗教工作。

(十七)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法治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属市立法权限内的自然资源有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

(二)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三)承担全局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有关工作。

(六)组织自然资源听证工作,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七)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是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承接工作。

(三)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

(五)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

(六)负责指导县(区)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七)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权益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三)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负责拟定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

(六)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处置和资产核算工作。

(七)承担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八)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

(九)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考核评价监管体系。

(十)监督授权人、委托人、占用人、使用人职责履行情况。

(十一)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二)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三)负责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四)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五)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政策。

(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定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各县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实施和完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五)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全市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监督管理全市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

(六)组织实施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开展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

(七)拟订全市全民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协调和监督全市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

(九)负责统筹存量土地盘活和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

(十)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十一)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

(十二)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市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上报国家、自治区和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

(四)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并监督实施,配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组织实施上述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细化并组织实施推动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基础设施均等化、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政策。

(六)指导全市开展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七)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八)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政策,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九)指导各县(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

(十)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综合性政策文件和制度,落实并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法制化建设。

(十一)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

(二)拟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四)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五)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反馈和纠错机制。

(七)负责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选址方案,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和界限。

(八)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工作,对自治区级重大项目选址出具初审意见,指导跨县(区)项目开展选址论证工作。

(九)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用途管制政策。

(十)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城市建设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规划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组织编制、修改和审查报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及建设项目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重要地段建设项目的统筹策划。

(四)负责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

(五)根据控制线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应图则。

(六)编制和审查重要地段建设项目的统筹策划。

(七)负责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局部调整的论证、评估和报批工作。

(八)负责城市风貌和城市规划前沿性研究工作。

(九)配合办理土地收储、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分割转让相关用地规划手续。

(十)组织编制、监督实施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十一)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研究、审核及统筹衔接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区内交通、市政、城市景观工程、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绿地系统、生态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中心城区道路系统、综合交通、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停车系统、慢行系统等各类交通专项规划。参与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的前期工作,参与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重要节点交通组织及快速环路布局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年度计划。

(三)承担市政公用工程、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程、通信工程、绿地系统、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涉及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区水系、加油加气站、环卫、燃气、电力等专项规划并对有关空间布局进行综合统筹平衡。

(五)审定交通、市政和城市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负责交通、市政和城市景观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七)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户水电气报装“一事通办”的外线工程路径规划审批业务。

(八)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等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级镇(乡)的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指导全市各县(区)镇村体系规划、镇(乡)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三)拟定全市村镇年度规划工作任务和统计报表。

(四)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等业务培训。

(五)指导县(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六)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和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二)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三)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四)指导各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五)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承担地质灾害预防与治理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普查、详查、排查工作。

(八)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九)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技术支撑工作。

(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监督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土地征收征用有关政策。

(二)拟定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政策措施,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拟订贺州市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监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承担对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五)承担农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制定工作。

(六)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拟定实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各县(区)农用地管理工作。

(七)承担上报国务院、自治区、市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八)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矿业权管理与地质勘查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自然资源矿业权管理政策,拟定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拟定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

(四)执行自然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等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管理政策。落实保护性开采等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监督管理。

(五)负责矿业权出让前期勘查、开发利用方案等工作。

(六)承办并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七)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区)矿产资源规划。

(八)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

(九)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战略、政策、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

(二)牵头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全市持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订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参加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

(三)拟订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四)负责全市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矿产资源现状调查。

(五)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异常名录管理。

(六)拟订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创建绿色矿山工作。

(七)贯彻矿产资源储备、重要矿种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标准规范,管理矿产工业一般指标。

(八)负责市级层面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质资料数据管理制度和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九)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钟乳石、“金钉子”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保护,贯彻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

(十)监督管理并指导矿业权按方案合理勘查与开发利用,开展矿产督察和及监管“三率”达标工作。

(十一)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测绘管理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等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基础测绘、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指导各县(区)基础测绘工作。

(三)拟定全市基础测绘、基础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

(五)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监管等测绘技术支持和界线测绘、工程测量、水下测量等相关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活动、测绘质量和测绘计量检定,组织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管理测绘资质资格。

(七)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全市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

(九)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协助审批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内部提供使用。

(十)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指导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与使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助拟订界限标志样图。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

(十四)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协调促进全市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承担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军民融合及区域协调发展工作。

(十六)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执法监察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重大案件。

(三)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协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五)受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线索举报。对受理的违法线索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开展违法形势分析研判,指导违法线索处理工作。

(六)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协调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八)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是自然资源局负责财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局财务、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有关预算、预算绩效管理、财务监管、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缴工作,负责用地审批财务费用审核及收缴工作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相关收缴、运用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

(四)负责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批复部门预(决)算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预算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部门财务管理与监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政府财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国库集中支付、审计等工作。

(六)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经费收支管理、财务、社保缴纳、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

(七)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八)参与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拟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

(十)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事项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人事教育科是局党组管理人事、人才与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局有关干部选任、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干部监督、人才建设、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办法。

(二)负责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人事工作。

(三)负责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监督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七)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九)负责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

(十)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因私出国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等相关工作。

(十二)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是自然资源局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协调、服务、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统筹安排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

(四)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五)负责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七)督促指导党组织换届、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培训。

(八)指导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指导机关纪委工作,负责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对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开展巡察工作。

(十一)受局党组委托,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十二)配合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十三)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