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市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工作要求,坚决遏制涉企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一)坚持无事不扰。坚决遏制涉企多头重复检查,防止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减少无谓的自然资源行政检查。做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 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二)坚持综合查一次。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应当优化行政检查事项,能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对简单事项,推行“一表通查”。
(三)严格控制检查频次。要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探索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提倡通过视频监控等远程或移动监管、在线监测、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达到检查目的。适度降低现场检查频次,但对违法线索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高风险企业,可以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二、检查要求
(一)制定检查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由具体负责检查事项的科(室)、单位,每年定期制定自然资源行政检查计划,年度计划包括检查依据、内容、对象、次数和时间安排等事项,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行政检查事项。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等事项外,不得在检查计划外开展涉企检查。
(二)明确检查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监管风险点和工作实际,明确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统一检查尺度,明确检查频次,防止随意检查。
(三)规范检查流程。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合理运用检查方式。行政执法检查可采用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负责检查事项的科(室)、单位应按照下列步骤开展检查:
1.书面通知。将检查依据、内容、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期限、收件人、联系人等信息书面通知企业。
2.记录检查情况。制作书面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发现情况。
3.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书面检查记录表中。
实施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主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通过“智桂通”APP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或企业人员出示的“电子企业码”,扫码后,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填写的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行政检查并上传检查结果,同时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确保行政检查规范透明。
三、检查纪律
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一)严禁逐利检查
1.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2.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3.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4.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三)严禁任性处罚企业
6.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四)严禁下达检查指标
7.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五)严禁变相检查
8.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及时组织本科(室)、单位负责行政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加快熟悉业务流程和广西“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广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智桂通”APP等平台操作,规范入企检查,严格实施“扫码入企”,减少对企业的干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附件:1.贺州市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行政检查文书(模板)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4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