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文广旅局、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67号)有关要求,探索建立我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我局制定了《贺州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区)有关部门抓好规划的编制质量,对历年已编未入库的村庄规划,针对文本内容盲目照搬照抄、缺项漏项、文不对题、规划内容不符合当地实际和农民需求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减少因工作疏忽、审核把关不严等主观因素引起的村庄规划调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为更好适应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工作,各县(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制定出台本县(区)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村镇规划科反馈,联系人:谢庆仕,联系电话:0774—5685848。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全面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管控作用,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规范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村庄规划已依法审批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内容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形。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分为规划维护、规划修编,调整成果需入库备案并公告。使用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的,需同时满足本细则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坚持县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增、空间布局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的原则,切实提高规划质量和实效,更好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一、村庄规划维护
(一)适用范围
村庄规划内容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且尚未达到规划修编情形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需先按程序批准),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红线底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水域水系保护控制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的前提下,可对村庄规划实施维护。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专项规划发生变化,需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边界调整或细化规划管控内容的;
2.因土地征用(征收)、道路实施等引起地块边界调整的;
3.因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落地,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4.因落实规划“留白”地块、落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需明确地块选址、用途和具体指标的;
5.因行政村村域存在“飞地”,在“飞地”坐落地和实际管辖地行政村同意的前提下(涉及跨省的,需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
6.与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的;
7.村庄规划同一成果内容在不同章节、图件不一致时,进行必要的校核更正;
8.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村庄,需对村庄局部区域补充完善保护规划内容的;
9.以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和村庄公益性设施建设为目的,公益性用地之间、公益性用地与宅基地之间、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或宅基地,确需进行村庄建设用地地类转换及开发强度适度调整的;
10.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目的,经营性用地之间(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确需进行村庄建设用地地类转换及开发强度适度调整的;
11.符合“一户一宅”、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等合法认定情形,对农村宅基地选址进行调整或增补的;
12.乡村基础设施、公用公服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需明确或调整地块具体指标的;
13.乡村基础设施、公用公服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涉及用地红线调整,单个地块调整变化面积不超过1亩或不超过该地块面积20%的;
14.其他需要进行规划动态维护的情形。
(二)维护程序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维护申请;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单位对村庄规划进行维护;
3.规划维护成果由所在村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规划维护成果在村(居)委会和相关自然村屯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后无异议的成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交县(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县(区)自然资源局认为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区)自然资源局将规划维护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提交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入库,同步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二、村庄规划修编
(一)适用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村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用地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编:
1.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专项规划发生变化,对村庄类型、功能、布局、规模等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2.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调整、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3.因行政村村域存在“飞地”,在“飞地”坐落地和实际管辖地行政村同意的前提下(涉及跨省的,需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确需对村庄规划进行系统性修改的;
4.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村庄,需补充完善村庄保护规划内容,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5.因村庄类型变化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系统性修改的;
6.乡村基础设施、公用公服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涉及用地红线调整,单个地块调整变化面积超过1亩且超过该地块面积20%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的。
(二)修编程序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规划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形成专题报告或体检评估报告,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村庄规划修编申请;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单位对村庄规划开展修编工作;
3.修编的村庄规划应当按原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公布;
4.批复后的成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交县(区)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县(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提交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入库,同步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三、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成果
一是成果应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最新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和数据库规范要求编制,成果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不得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冲突;二是必要的程序证明文件,包括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村庄规划维护的申请书,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村庄规划维护的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村庄规划修编的请示,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村庄规划修编的意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成果公示文件(含照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意见,村庄规划(修编)批复文件等;三是要形成动态调整前后主要变化对比图件。
四、实施保障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实施情况及村庄发展实际,负责组织按程序开展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工作。鼓励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村民住房和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鼓励规划修编、规划维护工作合并开展,程序从严。原则上单个行政村动态调整总次数每年不超过2次。
(二)县(区)自然资源局应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的管理。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做好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安排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置换专门台账管理,原则上不得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特殊情况或规划修编确需突破原下达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的,应提出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落实方案并确保县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增,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规划动态调整工作。动态调整成果完成自治区入库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
(三)县(区)直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工作,严格审核把关涉及本领域的规划内容,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四)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工作,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严格落实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做好村庄规划宣传工作,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五)村庄规划的维护、修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统筹做好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的经费保障,提高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成果质量。
五、其他事项
(一)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制定出台本县(区)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确需对本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由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按原程序修订。
(三)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四)本细则由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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