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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工业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3-28 16:43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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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平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经研究,现将《贺州市本级工业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


贺州市本级工业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通知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1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持续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产业快速发展,实现高质量建设发展目标,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影响防洪安全等项目除外。

二、实施目的

优化营商环境,加快落实工业项目落地、审批,大力提升审批效能,达到“拿地即发证”的工作目标。

三、实施程序

(一)征集、审查设计方案

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前置。由城区政府、园区管委根据计划出让的产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前编制地块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并提交自然资源局审查。各部门要依职责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一并提交会议审议。

(二)挂牌出让公告

经会议审定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交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纳入土地出让文件一并进行挂牌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土地竞得人须按公告方案实施建设,并在签订的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约束。

(三)核发有关证书

挂牌出让成交后,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竞得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可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证书,实现“拿地即发证”的目标。

四、其他要求

土地使用权人原则上要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确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可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调整手续。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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