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贺州市营商环境,切实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23号)、《划拨用地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市自然资源局职能范围内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向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二、实施范围与适用条件
(一)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事项,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或正常方式办理。
(三)交通、能源、水利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规划用途为公用市政道路、绿地广场项目。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单位向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承诺书纸质版各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书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授权委托书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定点红线图(有效期两年);立项批文、可研批复;征拆情况说明;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文件或未占用林地的书面回复文件。
2.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充分说明并作出不予受理通决定。
(二)批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要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抓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奖惩机制,促进政府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全程服务”转变。
(二)局相关科室要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对建设单位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报送材料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督促其整改,并可依法撤销批准决定,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自然资源执法的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对建设单位不落实承诺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等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件由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并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附件:1.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样本)
2.××××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样本)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8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