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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推动“用地清单制”模式的函

2024-04-20 15:12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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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气象局、文广旅局、应急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管委:

2023年8月8日,我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2个单位联合印发了《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贺自然资〔2023〕87号)并开始推动“用地清单制”改革。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桂政办发〔2024〕23号) ,“用地清单制”模式列入2024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之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落地,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推动“用地清单制”模式要求。

   一、切实做好园区的各项区域评估工作

(一)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管委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开展区域范围、已经取得评估成果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尽可能扩大区域评估成果覆盖的范围、争取开展更多的区域评估,以便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

请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文广旅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指导园区管委做好区域评估工作,在资金、技术上多加支持。

(二)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管委要及时将取得的最新区域评估成果及时报送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切实用好各项区域评估成果并形成“用地清单”,推动园区营商环境更进一步优化

(一)请各单位按照《关于印发〈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贺自然资〔2023〕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1号)要求,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协助做好“用地清单”。

 (二)如因行政审批权划转等机构改革的原因导致职能发生变动的,请相关单位主动做好对接工作,确保“用地清单制”模式工作不受影响。

(三)各职能部门要对口主动指导县(区)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园区管委开展好“用地清单制”模式的相关工作。

三、对于各部门汇总形成的“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要在用地挂牌成交后,及时无偿转交土地竞得者。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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