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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5日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2024〕20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2024-03-15 16:02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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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各科室单位:

根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着力推动贺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我局拟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提升行政效能,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改进用地预审

(一)取消重新预审对于用地预审批复处于有效状态,但选址范围在取得用地预审批复之后,发生了变动,如重新选址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二、完善先行用地政策

(二)细化先行用地范围。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三)明确先行用地比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预审范围内。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直接服务于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执行。

三、优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提早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加大与被征地农民沟通协商力度,尽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时组织申报土地征收,压缩用地组卷报批周期。

(五)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

四、细化调整用地报批规则

(六)明确调整用地情形。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或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占用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同意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

(七)明晰调入土地报批要求。需调整用地范围的,调入部分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要求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新增征收地块的,应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五、优化规划审批及供地流程

对符合划拨用地要求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取得用地预审批复之后,即可提前开展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力争“供地即动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有新文件出台的,按新文件执行。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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