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
实施细则
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项目为王”理念,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现制定《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工业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对拟出让宗地建立“用地清单”。
二、“用地清单”内容
(一)评估及普查事项
在土地出让前,园区管委组织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等整体区域评估事项,并对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现状普查。
(二)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内容
园区管委提供相关的整体区域评估成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提出拟出让地块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以及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
三、责任分工
(一)牵头单位
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管委。
(二)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平桂区自然资源局。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单位要依职责开展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相关工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资金保障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县(区)或园区开展区域评估成果共享,提出节能审查(能耗)控制性要求,联合市工信局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及时完善各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标准并公布区域负面清单。
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地块规划基本情况、宗地信息;负责指导项目用地审批,指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整体评估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及时完善各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标准并公布区域负面清单。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探索设置控制性指标体系中涉及科研投入、技术等软性投资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地块是否位于其他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环境保护距离;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负责指导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依职能提出历史建筑保护及管理的要求。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为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工作及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管等管理。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地上、地下文物保护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管控要求。
市林业局:提出古树名木保护(城市规划区外)、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占自然保护地要求。
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意见。
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工业园区税费征收核算工作。
园区管委:主动对接自治区地震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待上级明确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主管部门后,由该部门承接此项工作。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其他相关要求,除以上主管部门外,也可视情向其他主管部门或单位征询意见。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等原因,工作职能发生变动的,由变动后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
四、实施程序及工作流程
(一)由各园区管委根据各产业园区(开发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对产业园区(开发区)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统一组织区域评估。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及负面清单。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要求。
(二)明确供应地块范围。自然资源部门将拟供应地块宗地位置、规划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发送各园区管委。
(三)园区管委将拟供地范围、项目基本情况、是否已经开展区域评估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给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提出各自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园区管委,形成“用地清单”。
(四)园区管委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总的“用地清单”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五)交付“用地清单”。市自然资源局将“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
园区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相关单位需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促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定工作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简化报建程序
土地出让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做好项目后续报建或竣工验收等工作,压缩报建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沟通协调
园区管委、市自然资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联络人,专职负责协调基础信息收发、成果信息汇总报告等事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及普查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单位及时办结。
对于在实施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报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研究解决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土地“用地清单”一览表
2.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X宗地管理意见(要求)一览表
3.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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