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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 “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8-15 15:20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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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

实施细则

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项目为王”理念,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现制定《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工业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对拟出让宗地建立“用地清单”。

二、“用地清单”内容

(一)评估及普查事项

在土地出让前,园区管委组织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等整体区域评估事项,并对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现状普查。

(二)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内容

园区管委提供相关的整体区域评估成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提出拟出让地块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以及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

三、责任分工

(一)牵头单位

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管委。

(二)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市科学技术、市税务局、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平桂区自然资源局。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单位要依职责开展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相关工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财政局:负责做好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资金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县(区)或园区开展区域评估成果共享,提出节能审查(能耗)控制性要求,联合市工信局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及时完善各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标准并公布区域负面清单。

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地块规划基本情况、宗地信息;负责指导项目用地审批,指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整体评估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及时完善各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标准并公布区域负面清单。

市科学技术探索置控制性指标体系中涉及科研投入、技术等软性投资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地块是否位于其他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环境保护距离;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负责指导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提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依职能提出历史建筑保护及管理的要求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为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工作及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管等管理。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地上、地下文物保护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管控要求

市林业局:提出古树名木保护(城市规划区外)、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占自然保护地要求。

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要求。

市场监督负责指导市县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意见。

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工业园区税费征收核算工作

园区管委:主动对接自治区地震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待上级明确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主管部门后,由该部门承接此项工作。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其他相关要求,除以上主管部门外,也可视情向其他主管部门或单位征询意见。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等原因,工作职能发生变动的,由变动后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

四、实施程序及工作流程

(一)由各园区管委根据各产业园区(开发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对产业园区(开发区)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统一组织区域评估。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及负面清单。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要求。

(二)明确供应地块范围。自然资源部门将拟供应地块宗地位置、规划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发送各园区管委。

(三)园区管委将拟供地范围、项目基本情况、是否已经开展区域评估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给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提出各自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园区管委,形成“用地清单”。

(四)园区管委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总的“用地清单”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五)交付“用地清单”。市自然资源局将“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

园区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相关单位需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促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定工作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简化报建程序

土地出让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做好项目后续报建或竣工验收等工作,压缩报建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沟通协调

园区管委、市自然资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联络人,专职负责协调基础信息收发、成果信息汇总报告等事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及普查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单位及时办结。

对于在实施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报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研究解决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土地“用地清单”一览表

2.贺州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X宗地管理意见(要求)一览表

3.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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