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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4日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斗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移送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2022〕127号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4日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斗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移送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2022-09-14 15:25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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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斗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移送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斗争涉黑涉恶

犯罪线索移送工作机制(试行)

为规范扫黑除恶斗争涉黑涉恶涉乱犯罪线索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和《贺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管理规定(试行)》(贺扫黑办〔2018〕2号)要求,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移送机制。

一、线索范围

(一)在打击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建设中,煽动村民闹事阻碍项目进展的违法行为;

(二)在村民宅基地分配中强占、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三)在地质灾害项目治理中强揽工程或滋事闹事阻碍项目实施的违法行为;

(四)在征地拆迁中以暴力、威胁或恶意挑唆村民阻碍征迁的违法行为;

(五)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雇佣黑恶势力盗采滥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责任明确,加强线索摸排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要结合下乡入屯、进村入户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向广大群众宣传自然资源扫黑除恶工作,发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举揭发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涉乱线索及黑恶势力“保护伞”。同时,梳理本系统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案事件,深度挖掘涉黑涉恶涉乱线索。

三、程序规范

(一确定线索负责人。线索负责人由各县(区)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工作联络人担任,线索负责人要将本级扫黑除恶分管领导及联系人(线索负责人)名单报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线索移交时间。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发现、排查出的涉黑涉恶涉乱线索,要及时分别移送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同级公安机关。涉及应移送纪委监委的线索,应同时移送纪委监委。对敏感复杂的重大线索,发现单位可直接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须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发现、排查出的涉黑涉恶涉乱线索汇总报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线索移交方式。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发现、掌握的涉黑涉恶涉乱犯罪线索,应填写《涉黑恶犯罪线索移送登记表》及线索材料详细说明,一式两份,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并盖公章,通过机要邮寄方式移送或直接移交。

)线索督办管理。市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和市各科室单位执行本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应当发现未发现,不主动摸排,不及时移交,以及违反保密纪律或其他有关规定情形的,限期责令进行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高度重视涉黑涉恶涉乱犯罪线索通报移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一规范台帐管理。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工作,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送转环节,严格登记、交接手续。严格规范台帐管理,定点存放,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本部门发现、排查、接收的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的专门台帐。

二)严守保密纪律。在涉黑涉恶涉乱线索摸排、转办、保管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保存、摘录、复制、扣押、搁置、隐匿、销毁等。对将线索扣押、搁置、隐匿或销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涉黑恶犯罪线索移送登记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