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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土地交易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表

贺州市土地交易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表

2015-12-13 13:48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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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收费范围

及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收费条件及细则)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单位和个人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3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2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1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0.5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3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0.1

桂价费〔2009443

(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2.5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1.5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1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0.5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3

桂价费〔2009443

交易价1亿元以上部分

0.1

桂价费〔2009443

(三)租赁、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鉴证服务

1、由委托方自愿进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服务;

2、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单方承担;

3、赠与、继承以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破产、兼并及出售等委托交易鉴证服务减半收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4、根据贺价[2016]3号从2016年4月6日起停止征收转让交易鉴证服务费。
5、从2016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租赁、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鉴证服务费。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50万元以下部分

0.8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

0.6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以下部分

0.4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0.2

桂价费〔2009443

成交价500万元以上部分

0.1

桂价费〔2009443

二、矿产交易服务费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交易成交: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交易未成交;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5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8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0.3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1亿元以上

0.15

桂价费〔2013111

(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

1、交易成交: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2、交易未成交;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3.5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2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5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8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0.3

桂价费〔2013111

成交价1亿元以上

0.15

桂价费〔2013111

(三)协议出让

成交价

1%

桂价费〔2013111

1.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2.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四)矿产权交易协议转让

成交价

1.协议转让含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2. 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2.从2016年4月6日起取消矿业权转让交易鉴证服务费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1%

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0.4%

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0.3%

成交价500万元以上

0.15%

(五)租赁

桂价费〔2013111

1.由出租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2. 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租金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1%

租金总额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0.6%

租金总额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0.3%

租金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0.15

桂价费〔2013111

租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

0.1%

桂价费〔2013111

(六)、抵押

/

1000

桂价费〔2013111P6

由抵押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

/

50

桂价费〔2009443P5

公示经办人:何萍 单位负责人: 秦有清 联系电话:5288193 投诉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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