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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表

2016-06-10 17:10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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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计 费

单 位

收费

标准

收费范围

及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收费条件及细则)

矿产交易服务费



单位和个人


1、交易成交: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交易未成交;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成交价比率

4%


桂价费〔2013〕111号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成交价比率

3%


桂价费〔2013〕111号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成交价比率

1.5%


桂价费〔2013〕111号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成交价比率

0.8%


桂价费〔2013〕111号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成交价比率

0.3%


桂价费〔2013〕111号

成交价1亿元以上

成交价比率

0.15%


桂价费〔201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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