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收费标准、依据

2023年收费公示表(不动产登记费)

2023-09-22 10:11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收费项目

计 费

单 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收费的

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一、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进行减免;

二、按桂财税(2019)31号文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按财税(2014)77号文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财政部2019年第76号公告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五、按桂财税[2019]27号文 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元/件

80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元/件

550

桂财税[2019]27号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三、证书工本费

元/本

10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