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计 费 单 位 |
收费 标准 |
批准收费的 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不动产登记费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一、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进行减免; 二、按桂财税(2019)31号文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按财税(2014)77号文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财政部2019年第76号公告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五、按桂财税[2019]27号文 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
元/件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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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
元/件 |
550 |
桂财税[2019]27号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对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三、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0 |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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