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9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工程(钟山段)9标 三期运输便道、材料堆场临时用地 手续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5〕12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9日 |
广西桂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工程(钟山段)9标三期运输便道、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初审意见的报告》(钟自然资报〔2025〕123号)《关于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工程(钟山段)9标三期运输便道、材料堆场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两安村、星寨村;红花镇古楼村;钟山镇民富村、升平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共0.3948公顷(其中:水田0.1954公顷、旱地0.0300公顷、乔木林地0.0320公顷、公路用地0.0709公顷、农村道路0.0226公顷、河流水面0.0043公顷、沟渠0.0231公顷、田坎0.0165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1910公顷,不占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广西桂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用于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工程(钟山段)9标三期运输便道、材料堆场使用的临时用地。你单位需按各设施申请范围内的面积和用途实施建设,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二、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临时用地期满后,你单位应按照通过评审的《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工程(钟山段)9标三期运输便道、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将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土地归还原土地权属人管理。
三、该宗临时用地涉及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通知》(桂税发〔2022〕34号)文要求,临时用地批复之日起,你单位应在30日内主动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耕地占用税费。
附件: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工程(钟山段)9标三期运输便道、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坐标范围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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