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梧州至乐业公路广宁经苍梧至昭平(广西段)项目二标段一分部器械存放场及钢筋场临时用地手续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3〕26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6日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梧州至乐业公路广宁经苍梧至昭平(广西段)项目二标段一分部器械存放场及钢筋场《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桂区水口镇芳江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共0.0670公顷(其中:水田0.0153公顷、乔木林地0.0375公顷、其他林地0.0018公顷、农村道路0.0064公顷、河流水面0.0060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用于材料堆场、钢筋场的临时用地。你单位需按各设施申请范围内的面积和地类实施建设,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信、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二、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不再继续使用的,按照通过评审的《梧州至乐业公路广宁经苍梧至昭平(广西段)项目二标段一分部器械存放场及钢筋场临时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将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土地归还原土地权属人管理。
三、该宗临时用地涉及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附件:梧州至乐业公路广宁经苍梧至昭平(广西段)项目二标段一分部器械存放场及钢筋场临时用地坐标范 围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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