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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成文日期:2018年09月03日
标  题:关于印发《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国土资规〔2018〕3号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3日

关于印发《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9-03 15:41     来源: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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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通过2018年8月22曰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2日

贺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及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2015〕6号)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相关规定,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 果的活动。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 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正义。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随机抽查对象为部、厅、市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的矿业权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建立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名录库,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在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由贺州市国土资源系统矿管、地勘、 地环、执法等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贺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技术专家库、贺州市地质环境项目专家库和土地复垦项目专家库相关专家以及其他专家组成。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动态更新。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参与监督检查专家的劳务费。

第六条 例行性监督检查采取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对群众举报或社会反映强烈 的矿山地质环境、土地破坏事件,上年度列入异常名录的矿山应 及时开展全面监督检查,不使用“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采取内业核查与实地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摇号选取不低于5%的矿山进行检查。上一年检查过的矿山原则上当年不再抽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矿山,加大定点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区)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依法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是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履行矿业权人法定义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和土地复垦费缴纳、保障与使用管理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地下水、地形地貌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否存在损毁、挤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外耕地问题;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分期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并申请或通过验收;对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废弃管道回填、不按台阶开采、掏采等情况进行依法检查。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程序依次为:公布监督检查名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公布检查结果,对矿业权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矿业权人接受实地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每次的检查结果在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如下行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占用费)、采矿 权价款(采矿权出让收益)、土地复垦费和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基金的;

(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延续而违法采矿生产的;

(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四)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矿种与实际开采矿种不符的;

(五)矿山开拓系统或采矿、选矿的工艺等与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不符,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的;

(六)矿产资源利用“三率”指标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 案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七)开采总量限制矿种不符合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

(八)超规模生产的;

(九)厂址、生活区或施工现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十)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履行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对地形地貌、植被景观等自 然环境造成较大破坏而未及时治理的;

(十一)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十二)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时限整改 到位的。

对纳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地质环境科组织,相关科室 (中心)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切实做到依法行 政、廉洁执法。同时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5年。县级发证矿山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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