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信息公开和履职情况报告的通知》的要求,现将《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办发〔2021〕4号)中明确的我市自然资源部门10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予以公开。具体如下:
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四、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六、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七、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八、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
九、负责督促矿山、石场等企业做好扬尘整治工作。
十、负责督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矿山企业及时开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社会公众如有发现损害我市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线索的,请予举报,举报电话:0774-5685519(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0774-5685656(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权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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