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矿山植被恢复的意见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矿山植被恢复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现就您提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矿山植被恢复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强化工程措施,提高恢复成效的建议
该建议采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涵盖了《矿山植被恢复方案》。在矿权出让前,我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单位按照《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方案》”)。《技术要求》明确了土地复垦工程包含林草植被恢复工程(含采场边坡复绿),植被恢复工程应根据复垦地类要求及地质条件,如林地、园地、草地,原则上所选择植物种类必须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能良好生长。并分别进行植物种类筛选,明确种籽、苗木规格、配置模式、种植密度(或播种量)、土壤生物与土壤种子库的利用、整地规格等内容。《技术要求》引用了GB/T 18337.2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LY/T 1607造林作业设计规程、NY/T 1342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但未引用《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356-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技术规程。
《自然资源方案》编成后,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参与评审,林业部门参会人员可根据GB/T 18337.2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LY/T 1607造林作业设计规程、NY/T 1342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以及《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356-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提出修改意见,其他部门参会人员可依据各自部门技术规范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将根据参会部门意见对《自然资源方案》进行修改。
下一步,在编制《自然资源方案》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经验丰富的编制单位开展编制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共同对方案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有关矿山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工程措施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涉及矿山植被恢复方面内容,严格按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2356-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等技术规程进行编制。
二、关于聘请专业施工机构实施植被恢复的建议
该建议采纳。
当前,我市矿山分生产矿山和废弃矿山两大类。不同类别矿山,我市采取不同方式措施进行植被恢复和监督管理。
(一)生产矿山监管
我市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业权人严格按照“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的原则对生产矿山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在生产矿山开发利用过程中,市自然资源部门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印发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贺自然资规〔2020〕2号),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和验收的标准。目前,我市的绿色矿山建设是由企业组织实施的,企业自主聘请施工机构,对是否需要聘请专业施工机构实施矿山植被恢复政策上暂无要求。虽然政策上暂未对施工机构资质作出规定,但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照贺自然资规〔2020〕2号规程标准进行督导,在绿色矿山建成后,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认真对照贺自然资规〔2020〕2号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经公示通过后才赋予绿色矿山命名。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完成44座绿色矿山创建,实现绿色矿山应建尽建,其中全市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占比达到32%,有效保证了生产矿山植被恢复,也有效督促了矿山依法开采、规范开采、绿色发展。
下一步,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建议矿山企业在进行土地复垦和绿色矿山建设时,选择有施工资质、设备齐全、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强的专业施工机构,并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标准要求,采取开台阶、坡面挂网、排水、覆土、覆盖生态护坡毯等方式实施矿山植被恢复,保证复绿取得显著成效。
(二)废弃矿山修复
我市于2021年底组织完成了辖区内的废弃矿山核查,查明全市全部废弃矿山14.9064平方公里(其中历史遗留矿山14.5343平方公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0.3721平方公里)。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采取“自然恢复、转型利用、工程修复”等3种方式有序开展我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工程修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林业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
下一步,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将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设计认真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严格落实管护责任。
三、关于遵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灌草植被-恢复乔木林分原则的建议
该建议采纳。
在矿山植被恢复中,我市严格遵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灌草植被-恢复乔木林分原则进行植被恢复,主要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方面采取措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主要措施有:场地清理与坡面平整、客土覆土(覆土厚度30-50cm)、修挡土墙与截排水等。恢复植被的主要措施有:选定复绿树种(选择的植物品种主要有狗牙根、黑麦草、宽叶草、地毯草、斑茅、芒草、爬山虎、野葛等)、确定植被恢复造林模式(乔、灌、藤、草搭配模式等)、植苗、播种、保水保土、养护等。无论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措施还是恢复植被措施,我市均根据矿山地形地貌等地质条件选择适应的方式进行矿山植被恢复。为做好矿山植被恢复工作,2023年,市林业部门组织对全市100座涉林矿山(涉林面积332.8公顷)进行了整治。截至目前,全市涉林矿山全区域完成植被恢复43座,部分完成植被恢复31座,完成植被恢复面积209.1公顷,整治完成率62.83%,整治取得积极成效。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严格遵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灌草植被-恢复乔木林分原则进行涉林矿山植被恢复整治,主要从以下3方面严格把关:一是规范矿山植被恢复植物品种选择,保障矿山植被恢复成效。二是采用乔、灌、草结合的种植方式。三是严格规范灌木、草本播种量,保障灌草植被盖度达到要求。
四、关于建立联动机制的建议
该建议采纳。
我市已经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起了土地复垦联动验收机制。在土地复垦工作中,由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对《自然资源方案》进行评审,在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后,也由上述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下一步,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将继续会同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的建议
该建议采纳。
2022年7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成立了贺州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并以《贺州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贺矿联合监管办〔2022〕1号)明确了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2022年9月23日,贺州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贺州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贺矿联合监管办〔2022〕5号),明确了指挥部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市、县(区)林业部门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强化会商共治与信息共享、突出重点领域联合监管、创新联合监管方式方法”等工作内容,我市的矿产资源联合监管机制已经建立。各成员单位均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下一步,充分发挥我市矿产资源联合监管机制作用,强化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推动、强化监督检查、强化技术指导、强化宣传引导,形成推动我市矿山植被恢复效果更加显著的长效机制。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