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矿山林地租赁治理,推进矿山生产经营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现答复如下:
2022年之前,我市采矿用地是采取临时用地模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矿权人在取得矿权并与矿权范围内土地权属人签订租地协议后,方可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据统计,2019年至2022年,全市共批复采矿临时用地26宗,批复面积452.9989公顷。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明确矿山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贯彻落实好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采矿项目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10月24日出台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55号),明确规定采矿项目用地布局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依据,通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减挂结余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保障采矿用地。同时,桂自然资发〔2023〕55号要求,在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时应同步或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征收情形的,鼓励各地探索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按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取得采矿用地使用权。自国家和自治区文件印发之后,我局对新出让的矿权,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时已考虑落实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已出让的旧矿权用地问题,我局按照自治区的指导要求,逐步解决矿山用地问题。另外,我市已经制定印发了《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2〕48号),对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已出让的旧矿权要积极与属地政府做好对接,统筹协调好采矿用地租赁等民事工作,如果遇到以林地租赁问题,阻挠、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反映举报,确保相应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当前,广西全面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贵代表反映已出让的旧采矿权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参照“净采矿权”政策逐步解决。据了解,为规范矿产资源“净采矿权”出让租赁土地行为,广西个别市的部分县(区)近年来陆续制定出台了“净采矿权”出让租赁土地标准,例如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政府在2022年制定出台了《忻城县依据矿产资源分布实施租山征地区片价格划分方案》,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在2023年制定出台了《藤县矿产资源“净采矿权”出让租赁土地标准》,对“净采矿权”出让租赁土地标准进行了明确。当前我市各县(区)没有制定出台矿山林(土)地租赁标准,租地价格高低不一、差距较大,影响了“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顺利开展,也影响了部分已出让旧矿权租地协议签订工作,导致矿业权人无法进场开采生产。同时鉴于土地流转受市场经济、交通条件、土壤质量、租地用途、矿产品价值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时间阶段、交通条件、土壤质量、租地用途对价格影响巨大,也造成租赁土地价格高低不尽相同。
下一步,我局拟将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区内其他县(区)做法,结合当地租赁土地情况,制定出台本县(区)各片区租赁土地价格标准,保障矿业权人和矿区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同时解决已出让旧矿权租地协议签订难问题。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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