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英、黄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或减少城区规划范围内村级基层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办证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需要缴费。
二、根据桂政办〔198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凡下列情况,可免交配套费:
(一)凡兴建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体育设施(不包括附设营业性的餐馆、招待所、商店等设施);
(二)市政设施(道路、桥梁、路灯、环卫、防洪堤、供排水管道、煤气、街道绿化)、环境保护、节能设施及城防、慈善事业的建设(不含营业性用房);
(三)危房重建、重建面积部分;
(四)整个单位按规划要求在市内迁移重建;按规划要求属旧城改造发生的拆迁工程项目;
(五)城镇房产管理部门建的公房和用于落实房产政策的建房(不含商业房);
(六)经各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免征的其他建设项目。
经核,该项目不适用免予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的规定,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均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此件允许公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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