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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A类)

2020-08-12 17:15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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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湘婷、韦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提到“昭平县实施项目的单位存在融资困难,资金不到位的问题”。昭平县2018年、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任务合计1700亩,已获得调剂资金合计3.57亿元,因此,昭平县不存在资金不到位的问题。

昭平县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主要问题在于需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推进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及我局多次对昭平县跨省域调剂项目专项督查、实地核查发现,昭平县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项目实施工作滞后,存在无法完成跨省域调出任务风险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增减挂钩清理检查相关工作要求,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要求三年内完成验收,超过三年未验收项目将予以撤销。为此,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发送《关于加快昭平县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项目实施的督办函》至昭平县人民政府,督促昭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由政府主导全力保障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项目实施。

二、建议中提到“建议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建立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及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管理制度,采取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开展期间的资金筹措问题,以便拆旧和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财政对挂钩项目资金的拨付制度,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一)我市已建立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我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18年11月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贺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国土资规〔2018〕4号),通知中明确节余指标流转收入必须及时足额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统筹发展。市本级、县(区)国土资源局将节余指标流转收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实施。节余指标流转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节余指标流转收入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国库,节余指标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节余指标流转资金来源于节余指标流转收入、市财政局安排的用于节余指标交易流转资金、节余指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措施筹措的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市本级、县(区)节余指标流转收入按照同级入库的原则缴入同级国库。市域内节余指标流转资金由市本级、县(区)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资金结算。节余指标流转资金专项用于节余指标流转过程中的指标价款、土地整治支出、扶贫开发支出、税费及计提政策性支出、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二)为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自治区和市级层面也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办法。对于自治区层面,2016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允许预支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使用。对符合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使用的贫困县,在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允许先行使用不超过50%的周转指标,并允许先行预支一定比例的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2017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扩大了节余指标交易范围,全区54个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天窗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享受待遇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内有偿流转。因此我市三县两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均可以在全区范围内有偿流转。同时桂政办发〔2017〕121号文合理确定了节余指标交易指导价,全区现阶段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25万元/亩。另外桂政办发〔2017〕121号文鼓励各地运用社会资本实施增减挂钩项目。2019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预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预支工作,切实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支持作用。对于市级层面,2018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贺政函〔2018〕202号),鼓励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包含增减挂钩项目),并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2019年8月12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贺自然资〔2019〕5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明确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指导价为21.6万元~25万元/亩,交易指导价作为交易最低价使用,项目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占补费用纳入供地成本,在供地时一并计收,本指导价格适用于市本级八步区、平桂区,其他三县可参照执行或制定县级使用指标的指导价。因此,我市积极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高度重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或交易,做好节余指标交易文章,强力助推脱贫攻坚。截止目前,全市增减挂钩挂网交易节余挂钩指标4153亩,成交4153亩,获得价款10.57亿元,另外通过跨省域调剂获得3.57亿元。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三县两区目前增减挂钩项目均采用引入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其中:

(一)市农投集团承建全市95个项目(八步区46个,钟山县23个,富川县15个,昭平县11个)。项目净利润按照县区政府60%、市农投集团4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平桂区分别与平桂城投公司、桂隆贸易有限公司、市矿投集团合作耕地提质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26个,平桂区与平桂城投公司、市矿投集团合作项目指标收益分配原则为甲方占60%(即平桂区政府占60%),乙方占40%(即平桂城投公司、市矿投集团占40%);与桂隆贸易有限公司合作项目指标收益分配原则为甲方占50%(即平桂区政府占50%),乙方占50%(即桂隆贸易有限公司占50%)。

(三)钟山县除与市农投集团合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3个项目外,还与钟山县盛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5个项目。项目净利润按照县政府60%、建设业主占4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富川县除与市农投集团合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15个项目外,还与市矿投集团合作开展5个项目。项目净利润按照县政府60%、建设业主占4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昭平县除与市农投集团合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11个项目外,还与广西福慧灯农资有限公司、广西和字号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建设。项目净利润按照县政府60%、建设业主占4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项目建设资金均由业主方筹集并出资建设(主要建设资金来源于项目业主向银行融资来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建设业主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净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四、各县(区)反馈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群众对相关的政策不了解,对项目开展还存在疑虑和困惑;二是由项目实施企业负责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审批资金环节多、拨付慢,导致部分项目资金无法及时到位。

五、为加快增减挂钩项目推进,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快项目立项、设计、验收等审批进度,对全市增减挂钩项目采取“红黑榜”方式进行通报,督促县(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提高政治站位,由政府主导全力保障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要求施工,层层压实责任,明确乡镇、村委工作要求,妥善处理民事问题,补偿及时拨付到位,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并做好复垦耕地后期管护。

同时,提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桂自然资发〔2018〕16号、桂自然资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科学有序地加大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的力度,从根本上缓解资金投入力度不足的压力;二是各县(区)相关部门应加快对项目的核算,确保资金及时流转到项目实施企业重新投入到新一轮的项目建设中;三是各级政府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联系,争取缩短银行方面对贷款资金审批、拨付周期,确保及时获得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建设。

(此件允许公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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