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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B类)

2020-07-27 15:05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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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美英、陈景双、何青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区规划范围内产业发展用地补偿款纳入土地征收成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贺国土资〔2017〕50号)文精神,产业地发展用地原则上以领取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年内交付,超出3年的,按每户被征地面积1亩给予240元/月货币补偿。其适用范围为《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之后才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即2017年5月9日之后实施征拆工作的项目)。另针对2017年5月9日前实施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我局与相关部门对接了解到三加村204亩产业地剩余20户自建房因规划未定原因未搬离,其余已基本完成征拆。为加快产业地的落实,近日,我局将尽快联系八步区征拆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对接三加村产业地安置规划选址等事宜,采取成熟一批落实一批分期解决方式,争取在2020年底前全部交付于村民。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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