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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A类)

2022-05-24 11:30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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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珍代表:

您提出的《在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中落实标准面积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和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中落实标准面积养老服务用房方面提出建议,现就新建住宅小区中落实标准面积养老服务用房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新建住宅小区落实养老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

我局在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从2020年开始,我局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严格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目前,已有11个居住小区落实标准面积养老服务用房,面积3006平方米,达标率100%。

二、对具体建议的说明

(一)关于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同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议

从2021年开始,我局在出具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在土地出让环节予以落实。

(二)关于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的建议

从2020年开始,我局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调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时,严格执行自治区卫健委等2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卫发〔2019〕12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1〕9号)精神,严格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同时根据各部门职责征求审查意见,主要是以发函的形式征求发改、住建(消防)、城管、民政等部门意见。

(三)关于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住宅小区规划上规审会时,应邀请民政部门参加规审会并提出意见的建议

根据2021年印发的《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贺州市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的通知》(贺政发〔2021〕1号)精神,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市级成员单位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林业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积金中心等17个市直部门。市民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将市民政局列入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利于市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在自然资源审查会议上听取更加广泛、全面的意见建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运用。一是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对《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桂民发〔2019〕33号)、《关于推进全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卫发〔2019〕12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1〕9号)等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力度,让广大市民及设计单位、开发商了解得更充分,更好地予以落实。二是强化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措施的执行和运用,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标准。

(二)积极引导,合理布局。在《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指导下,结合贺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居住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广西健康产业行动计划,部分养老服务项目结合医疗卫生设施布局或在商业用地中结合各级服务中心进行布局。我局将按照规划做好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供应和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切实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预留空间,作为实现“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目标及完善城市功能、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件允许公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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