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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 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贺政告〔2020〕77号

2020-04-0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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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贺州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0 年1 月1 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我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3 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 至0.4 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期间,涉及经有批准权限的民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新增的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 2020 年6 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三)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根据各县(区)地方实际情况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精心组织,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县(区)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贺州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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