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社会公众: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耕地占补平衡实行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3 类指标进行管理,为适应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我局对2017年6月1日印发的《贺州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贺国土资〔2017〕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 年8月10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zsgbk@163.com,社会公众意见请直接在上述日期前发送至邮箱。联系电话:0774-5696958;13978448925,传真:0774-5696961。
附件:1.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外,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区)域使用的,必须通过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市级收储的已列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县(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政府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或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二)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护目标的县(区),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出让交易;
(三)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第五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补充耕地指标的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交易要求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区)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县(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三)交易后县(区)耕地保有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在必要时可出让市级收储的已列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市(县、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在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市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 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县(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县(区)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二)属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因无法通过土地整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所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健全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季度将本市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耕地质量等别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出让方拟以协议或挂牌等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向市自然资源局所属的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所需的信息文件。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收到材料后,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出让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后,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并由交易机构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第十五 条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买方按照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部分成交价款;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退还竞买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 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由交易机构公布成交结果,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确认书签订之日起l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协议出让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应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指标类型及数量、价款缴纳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冻结交易指标。
交易机构收到受让方提供的足额缴纳成交价款有效凭证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指标交易情况将出让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划入受让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或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指标划转后,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数据须及时更新。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或出让交易。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出让后,增加受让方所在县(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所在县(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二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标收益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指标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
指标交易所得资金收入,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指标地区的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生态修复、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支出。交易所得资金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后,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具体的分配使用办法,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规范使用指标交易所得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账的登记和管理。交易机构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开透明。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以公开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加交易活动。
出让方须对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责任,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暂停违约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其中对不按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任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出让方所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存在不真实或无法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出让方负责整改或重新划转等量等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结果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贺州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贺国土资〔2017〕7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及《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市级收储的已列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县(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贺州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跨县(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指导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负责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数据统计。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国土整治中心(以下简称“整治中心”)负责建立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负责对申
请进入贺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划转。
第二章 交易申请及审查
第五条 出让方以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属协议出让的须明确意向购买方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政府平台公司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项目验收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
(四)出让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六条 交易中心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会同整治中心3个工作日(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整治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属于协议出让的还须审查意向购买方资格)。
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由交易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属实且具备交易条件的,由交易中心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七条 经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审核符合挂牌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由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内在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
(三)竞买方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方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出让方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确定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起始价。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百公斤-亩”。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需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章 竞买申请及资格审查
第十条 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指标竞买方为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县(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指标竞买方为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市或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
(四)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并会同整治中心2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竞买方完成竞买资格审查。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交易中心向其出具《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可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
第十三条 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标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 竞买及报价
第十四条 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挂牌时间不少于2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第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补充耕地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
(二)只有一方报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第十七条 竞价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价规则进行报价。竞价程序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条 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
对进入交易流程但未成交的指标,原申请出让单位可在确定交易不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交易中心重新提交交易申请书。交易中心、会同整治中心3个工作日(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整治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后,即可由交易中心再次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再次出让。
第十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六章 公示、合同签订、缴款及归档
第二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在拟交易指标通过合规性、有效性审查并经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审核同意后,由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项目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在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等);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交易中心3个工作日内组织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受让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足额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抵成交价款,由交易中心收到保证金转拨通知(需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转拨。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应于收到全部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票据。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收到受让方提供已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有效凭证并核实后,负责通知整治中心根据指标交易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划转指标。完成指标划转后,整治中心负责更新补充耕地指标库数据。
交易结束后,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抵作价款,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退还竞买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对每一批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及交易经费
第二十六条 指标交易所得资金收入,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指标地区的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生态修复、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支出。交易所得资金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后,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具体的分配使用办法,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从而规范使用指标交易所得资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应明确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风险及违约责任。因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不真实、不合法或不能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方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三十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交易期间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暂停违规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竞买方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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