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草拟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30天,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止。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或信件(以邮戳日期为准)向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意见反馈邮箱:hzgtjspb001@163.com,信件邮寄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403号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邮编:542899,联系人:曾莹莹,联系电话:0774-5685571。
附件: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征求意见稿)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为改善贺州市土地市场低迷现状,引入全国各地投资人参与到贺州市的开发建设中来,我局针对市本级近期计划出让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委托目的
近年来,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疫情影响,我市土地市场受到很大冲击,依靠单一挂网、简单拍卖的被动等待投资人报名的传统方式,不能将我市土地出让信息向市场大范围推广。为改变现状,拟将市本级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委托给具备优秀招商能力的拍卖代理机构承办,通过拍卖代理机构将我市土地出让信息推向全国市场,吸引大量投资人参与到我市土地竞买活动中,提高成交率和成交价,增加出让收入。
二、适用范围
贺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三、实施主体
贺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具体实施机构为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人为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四、委托相关法律依据
(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根据《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方式:自行办理;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五、拍卖实施
(一)拍卖时间及地点
拍卖时间:根据拍卖公告确定。
拍卖地点:设在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拍卖起始价
拍卖起始价是指土地拍卖起始的价格。以“低起高走”的运作方式设立拍卖起始价,用相对较低的起始价吸引投资人参与竞买,通过现场竞价,达到或超出拍卖底价。
(三)竞买保证金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四条“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的规定,为降低竞买门槛,吸引更多潜在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充分实现土地价值,将竞买保证金设置为起始价的20%-30%。
报名期间,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并获取拍卖文件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按照约定的保证金数额足额存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账户。
(四)拍卖底价确定
拍卖底价是确定项目成交的唯一依据,不达底价不得成交。拍卖底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招商情况及竞买人报名情况等综合确定,在拍卖会举行之前根据以上情况合理设置。
(五)拍卖佣金及交易服务费
无论拍卖是否成交,拍卖标的的策划、宣传、招商、接待、会场安排等费用均由拍卖机构承担,拍卖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1.拍卖佣金收取。当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按拍卖法的规定向买受人(竞得人)收取不超过总成交价的5%的拍卖佣金,具体收费标准:成交价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内的按4%计收;成交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内的按3%计收;成交价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内的按2%计收;成交价10000万元以上的按1%计收。
2.交易服务费收取。依据《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的规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终成交价,计算得出拍卖服务费,由拍卖机构为买受人(竞得人)代为缴交,票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给买受人(竞得人)。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六)确定拍卖机构的方式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且把我市土地出让信息推广至最大化,对符合相关资质的拍卖代理机构进行报名登记,最终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拍卖机构的委托,流程如下:
1.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第一节拍卖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③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④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⑤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拍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属于合法的拍卖机构,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3)拍卖机构只向买受人按比例收取佣金(不向政府部门收取任何费用),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4)拍卖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案例体现,在拍卖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定)。
2.相关资料递交
(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复印件或扫描件)。
(2)拟参加现场评比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前来不需提交)、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
(3)公司规模情况:含成立时间、办公面积、从业人数、拍卖师人数及相关证明资料。
(4)近三年(2019-2021年,下同)土地拍卖成交额详细清单纸质档、电子档(详见附件样本),内容包含委托人、标的物名称、拍卖时间、拍卖地点、起拍价、成交价。
(5)近三年土地拍卖溢价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须提供相应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3.公开招标确定拍卖公司——通过综合评分法,以最高分值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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