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
2010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发布施行以来,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办法》既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也规定备案审查程序,而备案审查程序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将《办法》一分为二,分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有利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出了“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纲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纲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层级、审查部门、登记要求、审查时限、审查内容、审查途径、报送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建议的处理等制度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具体操作,《规定》第二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层级。为了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层级,落实报备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自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三)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为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常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有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以保证审查质量。因此,《规定》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治部门负责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备案审查。”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和要求。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此外,《规定》还对备案审查内容、审查途径、备案处理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